最高罚2万,这2起典型案件请注意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避免人员聚集,
清明假期,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园区周边
持续开展环境秩序专项执法整治。
一起来看看2起典型案例吧。
典型案例
1.货运车辆占道违停
► 案例详情
4月3日下午,执法队员在良渚街道打石漾路发现有货车在人行道上违规停靠,严重影响行人通行,且该路段人流较大,极易造成交通拥堵,人员聚集。
经多次沟通联系,确定该车辆为杭州市某物流公司所有,且该公司始终未能安排人员及时将车辆驶离。根据杭州市相关条例,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相关当事人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行为依法处罚。
2.经营业主占道堆物
► 案例详情
4月3日晚,执法队员在良渚物流园区附近某路口发现有大量水果违规堆放,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面貌和车辆行人通行,造成交通拥堵,人员聚集。
经核实,该处水果是附近经营业主王某为贪图方便,临时堆放。执法队员责令该业主立即整改,将水果搬回仓库,并依法对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物,严重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相关法规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六)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七)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或设摊营业;
(九)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十一)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
(十三)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十四)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可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疫情防控,你我有责
城市秩序,共同守护
来源/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刘一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