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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消费陷阱,别踩!

余杭发布 2023-03-16

今天是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去年,为了构建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信守法、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了护民生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今天,小余儿带大家来看看2022年度十大消费典型案例!


某“震轩美容美发加盟店”价格欺诈案

根据舆情线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开设的“震轩美容美发加盟店”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及部分员工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误导或故意隐瞒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诱导他人消费,极易引发消费纠纷(以水光针项目为例,当事人笼统告知398元,让消费者误以为服务项目仅需398元,但实际操作中是按398元/支进行收费,服务过程中会使用5到15支殊颜香妆头发氨基酸焕彩精华素,消费者会被收取1990元至5970元)。


同时,当事人也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的标识标签标注,未索取保存该款产品海关进口报关单、入境检验建议证明、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等材料,未制作购进的化妆品记录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蒋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局执法队支持下,会同区公安分局对蒋某开设的网络直播销售店铺展开联合收网行动。经查明,蒋某及其家人通过电商平台以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服装产品,店铺累计销售额近1600万元。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产品及商标标签,经初步排查涉及的国际知名品牌包括香奈儿CHANEL、路易威登LV、迪奥Dior、爱马仕HERMES等20余个。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仓库内全部涉案产品予以查封,公安部门对6名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电脑设备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交公安处理。


某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某APP上发布的“【超声提升】半岛超声炮全模式 全脸+下颌缘”“【CO2点阵】韩国进口路创丽”“伊婉C玻尿酸1ml”“润致水光2ml 润致娃娃+VC+氨甲环酸+谷胱甘肽2ml”等医疗广告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备案,且“【CO2点阵】韩国进口路创丽”“润致水光2ml 润致娃娃+VC+氨甲环酸+谷胱甘肽2ml”两个广告中含有医疗技术和药物名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8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盲盒

虚假宣传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2年3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某款盲盒APP中产品抽中概率与宣传不符。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2月起,通过该APP以19.9元至299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网络“电子盲盒”,根据抽中概率的高低将盲盒内产品分为“尊贵”(99.89%)、“稀有”(0.1%)和“欧皇”(0.01%)三个类别。当事人在每一款产品上均标注产品类别,以此暗示抽中三个类别产品的概率。经查实,实际抽中盲盒内产品的概率远小于当事人宣传的概率,该行为属于对盲盒内产品抽中概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网络“电子盲盒”过程中,未经消费者确认,擅自以盲盒产品不适用网络购物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换货,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2年5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网络盲盒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2月23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12幢、7幢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电梯维保公示,显示最近一次维保分别是2022年2月12日和2022年2月23日。经查,当事人上传并公示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的电梯维保记录显示,当事人最近一次维保是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行为,而非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继而通过查看电梯监控和询问调查,查实当事人在上述日期仅在轿厢内填写电梯维保公示记录,实际并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家玩具店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案

2022年儿童节前,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神秘买家购买抽检的方式,对某电商平台内商家销售的“儿童戏水玩具”进行消费体验,发现部分儿童玩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5日对涉案的“XX玩具店”等9个网络商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XX玩具店等9个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儿童戏水玩具”,经检验,上述玩具的“领苯二甲酸酯”限量和“机械与物理性能”两个项目均不符合GB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质量不合格产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向商家所在电商平台通报抽检情况,要求平台立即下架案涉的9款不合格玩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9个商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向涉案儿童玩具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追究生产企业的相应责任。


何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惠普墨盒案

2022年10月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何某某使用回收旧墨盒灌粉后假冒“HP”注册商标通过网店等渠道对外销售。2022年10月2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同公安机关、“HP”注册商标授权代理公司对当事人违法加工制作场所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涉嫌假冒“HP”注册商标墨盒556个、包装盒2309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


某食品商行经营冒用厂名厂址的海带丝案

2022年4月27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举报对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将查获的涉案“XX牌海带丝”寄送到标称生产厂家所在当地市场监管局协查。经标称生产厂家鉴定,确认涉案“XX牌海带丝”非标称生产厂家生产。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中介人员联系采购了6942箱2.5kg装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的“XX牌海带丝”,共计货值77750元。采购时,未查验中介人员和供货者的身份信息以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截至案发,除被查获的47箱涉案“XX牌海带丝”外,该批“XX牌海带丝”均以每箱19元至2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的47箱2.5kg装的“XX牌海带丝”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3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某医疗器械专营店”网售的“某n95型医用防护口罩”售价在12月6日大幅上涨,涉嫌哄抬物价。经网络数据排查,发现“某医疗器械专营店”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某款N95口罩(白色1盒25个)以0.45至0.6元/只进货价购进,购进均价13.125元/盒,并以16.9至21.9元/盒销售,销售均价19.4元/盒。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在购进价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将该款N95口罩销售价提升至29.9元/盒,后主动将商品下架停止销售。该商品的进销差价率由47.8%提升至127.8%。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N95口罩642盒,销售额18085.97元。以0.6元/只购进价计算,违法所得8455.9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55.97元,并处罚款8455.97元的行政处罚。


某养生保健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2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某养生保健馆进行检查,在经营者张某的电脑上发现碱言大米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15日起,在养生保健馆二楼坐艾灸椅(有偿提供艾灸服务)处,用电脑链接电视,向老年人播放碱言大米广告。当事人并不实际销售碱言大米产品,而是将该大米送给带新客户来的老顾客,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坐艾灸椅的人数,从而提高经营额。该款产品广告发布期间,共送出碱言大米15袋(750克/袋)。


当事人为了宣传碱言大米,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养生保健馆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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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 | 刘一尘

一审 | 付腾梓

二审 | 杨兰

终审 | 贾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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