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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300万元!余杭“12条意见”发布

余杭发布 2023-10-16



为促进余杭区专业服务业机构集聚,推动余杭区专业服务业迈向高端化、国际化,打造专业服务业发展高地,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杭州城市新中心建设,特制定《余杭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为《意见》全文:




支持对象


本意见所称“专业服务业”包括:

1.法律服务(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仲裁等);

2.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3.咨询与评估服务(工程、投资咨询、商务顾问等);

4.设计服务及机构;

5.信用服务;

6.服务于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发展、标准质量发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本意见适用于专业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余杭区范围内设立,且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余杭区;

(二)主营业务为专业服务业且最近一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其代表机构除外)。





支持政策






01落户奖励

第一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万元:

(1)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保理服务机构。

(2)由符合第二条奖励条件的专业服务业机构设立的分、子公司。


第二条 对新迁入或新成立满两年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4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保理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8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保理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 构、保理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第三条 对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红圈所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参保人数在10人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定列为全国综合评价前百家会计师事务、获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定列为年度经营收入前百家税务师事务所、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定位列为全国综合得分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国际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总部落户余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分支机构落户余杭,按参保人数每增加10人奖励30万元,最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上述三条落户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02购租房补助

第四条 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或新入驻专业服务业机构,根据实际租赁情况,可按照在余缴纳社保人员人均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按照2.5元/平方米/天补助,最高补助3年。年度补助申领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实际租金总额。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该办公用房,如存在该情形的,需退还已享受的租房补助。


第五条 对专业服务业机构在余杭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 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以在余缴纳社保人员人均面积不超过 20平方米的标准,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专业服务业机构自获得首年补助当年起五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如存在前述情形的,需退还已享受的购房补助。本条政策和第四条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03规模发展奖励

第六条 对在余杭区设立满一年及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规模发展奖励。当年度利润总额150万元以上且较前一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的,支持金额为利润总额增量部分的5% ,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专业服务业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04团队贡献奖励

第八条 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 按照每增加500万元奖励20万元的标准,上不封顶给予团队贡献奖励。


该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核心团队成员名单及分配方案由机构自主决定,并在申请扶持时报区财政局备案。核心团队成员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机构全职工作(与余杭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报时在余杭区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并且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或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具体由机构自主认定,以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05楼宇总部奖励

第九条 新设或新入驻专业服务业机构进驻重点楼宇的,可享受我区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达到区内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可享受区内总部企业政策,具体根据我区相关产业政策执行。同时,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06专业活动补助

第十条 每年安排专项活动经费用于支持区内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利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赛事、时尚文化活动等重大会议活动。活动事前须经区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评审后择优按照最高不超过会议活动费用的 50%给予主办单位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07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将专业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余杭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建立专业服务业机构高端人才库。经认定的专业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5000元/月租赁补贴;E 类及以上人才可享受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最高3000元的“人才 e 点”;每年组织D类及以上人才参加国内学术休假活动;人才子女就读区内学校的,按照相对就近等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08队伍培训提升

第十二条 加强专业服务业机构队伍提升,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专业服务业机构人才的培养教育,提高行业发展后劲。





附则


1.本意见涉及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政府、区财政局相关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2.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当年企业法人或高管违反法律法规的,被处罚或处分的,不享受本政策。本意见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导致企业不符合本政策条件时,企业原则上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3.原则上本政策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4.专业服务机构在享受本政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 条、第九条内容时,获得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其对余杭区的地方贡献,如有特殊事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政策兑现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审批。


5.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可根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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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区文创发展中心

编辑 | 任芳芳

一审 | 刘一尘

二审 | 应侃

终审 | 贾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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