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谁来监督监督者?由中纪委魏健落马想到黄宗羲《原法》
▲明武宗朝刘瑾设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黄宗羲《原法》
中纪委第四纪检室原主任魏健落马了,这个消息已传了很久。这位执掌西南数省市风纪、办过薄案的的大御史,当年权力大得不得了,如他自己所招供的:
我当时因为在这个位置上,联系省里,领导也比较当事儿。所以对我来说也觉得很简单的一件事儿,没有多想别的,拿起红机子就给省委副书记打电话,顺水推舟能做又不违反大原则,可能这个事儿都买账。
和魏健一样落马的中纪委重要官员还有负责西北数省区的第九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明玉清。纪委掌握的权力有如吴思先生所说的“合法伤害权”,而且这种合法伤害权是针对手握公权力的官员而非普通老百姓,如果用来谋私那就更方便了。
监督者又由谁来监督?这在中国的帝制时代,一直是个大问题。有的皇帝派临时的钦差,有的朝代则是在原有的监督机构上再加一层或几层监督机构。
自秦始皇废封建、建郡县开始,地方和中央的关系不再是周朝时那种层层转包的“高度自治”关系,而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全天下只有一个法人代表,即皇帝,朝廷文武百官和地方封疆大吏理论上说都是替皇帝打工的。但打工的人总希望占老板的便宜,老板一个人看管不过来,于是就会派官员去查看,用严刑峻法来吓阻打工者不占或少占便宜。因此,从秦朝开始,中国历代王朝有完备的监察体系,秦朝的御史大夫属于“三公”之一,明清两代的左都御史亦是和六部尚书平级的高官。
既然替皇帝办事的,中央有六部,地方有各级官员,而纠察这些官员的有专门的监察官员,如明清两代的六部给事中(对部门的监察)和十三道御史(对十三行省的监察),为什么还要这类办临时差事的“钦差大臣”呢?
钦差的出现,一种原因是某种突发事件,关系到政局的稳定,如灾荒、民变发生,不能循规蹈矩地依靠行政体系运转来应对,皇帝只得临时派出官员,越过已有行政程序,去“救火”;另一种原因是已有的监察体系已经生锈了,皇帝觉得对原来的官僚体系有失控之忧,于是派心腹来直接处理政事,恐吓官员。
考诸历史,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官场越腐败,中央和地方、皇帝和文官集团的矛盾越尖锐,皇帝派出钦差的频率则越高,而监察机构也更复杂。对多数文官而言,他们心底里是反感“钦差”的,因为官僚体系的运转有赖于制度的稳定,而皇帝临时派钦差越俎代庖处理政事,是对制度的破坏,也是对有相应职责的官员不信任。而对皇帝来说,那些官员背着我不知干多少坏事,挖我家江山的墙角,我凭什么信任你呀?
以汉代为例,到汉武帝时,已经建立起中央有御史大夫,地方郡国有刺史,县一级有督邮的三级监察网络。特别是刺史制度,算是一个创举,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在全国分设十三个监察区,每区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区的监察工作。刺史的职责是:
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
刺史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详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刚开始时刺史的品秩很低,是六百石,和一个小县的县令一样。且明确规定刺史只管监察,不问民政,本质上,也算是“钦差”。但因为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所以“位卑权尊”。因为十三个大区刺史相对是固定的,他们代表皇权,对当地郡守的升迁和祸福有着决定性影响。时间不长,就出现了“监察官变异”。刺史可以借助皇帝给予的权力控制郡守,渐渐地就成为一个大区的实际最高行政领袖。到了汉末,刺史几乎是一个独立王国的最高领导人,辖区内的军政、民政全管,且可以世袭。
明清两代的总督、巡抚,最初也是临时性的监察官职位。真正名分上的一省民政长官是布政使———雅称“方伯”,他领导的才是一级地方政府,所用印信是正方形,大红印泥,说明这是常任官。而总督、巡抚用的长方形(似先秦的兵符,一半留皇帝,一半给办差的官,办完后交回,合二为一才完整),用紫色印泥。但逐渐地,这类总督、巡抚由监察官变成地方最有权势的长官了。
正因为从中央空降的监察官容易变异。———这也是情理使然,无论当初皇帝怎样信任他,他发誓如何效忠皇帝,一旦能掌握一个庞大地区众官员命运,掌管众官员的命运也就等于掌握当地老百姓的命运,尝到权力的甜头,所谓屁股决定脑袋,皇帝的信任,对皇帝的忠诚,会让位于权力带来的利益。于是这类本应监察地方众官员的“巡视大员”,反过来和众多地方官合流,一起上占皇家的便宜,下侵百姓的利益。
▲汉武帝时由绣衣直指江充引发的巫蛊之祸
皇帝当然也会看到这些,于是在制度明确的监察官之外,又隔三岔五临时派心腹,来监督包括监察官在内的各地官员。如设立刺史制度的汉武帝,经常派“绣衣直指”,持节巡察各地。“直指”,意即“衔命直指”,“指事而行”,具体为皇帝办某件大事。因此,这类钦差往往是皇帝的私人心腹,如汉武帝时的江充,就是著名的“绣衣”,因深得皇帝信任,飞扬跋扈,连太子都不放在他眼里。后被武帝灭族。到了唐代、明代,太监往往担当这类角色。
除临时派钦差外,有些皇帝还会增设监督机构,来监督原来的监督者。明朝的监督制度本来就很完备,都察院权力很大,驻各部的给事中(相当于驻各部位纪检组)和负责地方各省的御史,对尚书、侍郎以及各地官员颇有威慑力。可是时间一长,科道官也以权谋私,甚至成为权争的工具。于是皇帝又在原来的监察系统外,先后设立了只对自己负责的东厂、西厂,负责东西厂的“厂公”那更是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不仅仅是行政官员,连原来的科道官对他们也畏之如虎。
东厂、西厂权力一大,又胡作非为,怎么办?到了武宗朝,大太监刘瑾奉命建立内行厂钳制东西厂的权力,“时东厂、西厂缉事人四出,道路惶惧。瑾复立内行厂。”刘瑾执法很严,处罚一众官员来立威,如《明通鉴》记载:
丁未,工科给事中吴仪核宁夏、固原等处仓场秋坯亏折之数,劾历任巡抚都御史徐廷璋等十六人,侍郎顾佐及管粮郎中、副使、佥事徐键等十八人,又通判董全等一百八十八人,又以马价盐课劾巡抚宁夏佥都御史刘宪、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杨一清及苑马寺卿、佥事、知府、同知及管屯卫官十余人,皆入罚米例,重者五百石,轻者三百石以下,致仕者半之。
巡抚宁夏佥都御史刘宪、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杨一清本身就是监察官,杨一清后来还成为大学士,官至内阁首辅,号称“出将入相,文德武功”。
然而在帝制时代,再多的监察机构也没用,最终会变异,与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如黄宗羲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这是集权制度下解不开的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