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甚至当理想自身(也就是一个相对遥远的目的),尤其是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什么还不很清楚的情况下,也并不妨碍我们做事,很多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这样做过来的。30年前,当我们讨论法治是什么,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以及法治和人治关系的时候,我们是在还没有搞清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就已经踏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了,或许还是一条不归之路;甚至直到当下,我们仍然在讨论着这些问题,尽管稍有变化(比方说,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果只有当我们把目的和理想都彻底搞清后才能采取手段实现它,结果或许只能是,我们还停留在原地,在忙于争辩着什么。并且更为重要的是,也正是在这一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也才对什么究竟是我要真正需要的法治有了一个较为清醒的和清楚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甚至就是真理产生的前提条件。
但不要误解,说法治是什么不重要,并不意味着我们无需关于法治的知识,而是说这种知识应当产生于具体的法治实践当中,并且,在当下中国的语境里,还必须把这种法治实践放到更宽阔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来看。换句话说,不应当注重法治自身逻辑上的自洽与否,更应看重法治的实际治理功能如何;不应当就法治谈法治,而应当将法治与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相融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以及“党的领导”这些看似政治性的而非法学专业的术语当中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并提升为对未来中国法治实践真正有指导意义的观念和理论来。这正是基于当下中国法学人对中国法治的强烈的责任感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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