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凌斌教授的《法治的中国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一书也是在回答这个难题,《道路》名为探讨中国的法治道路,实际上则是在回答作者在全书开始时就提出的问题——为什么白发苍苍的老奶奶要去自己学习法条,却不相信我们的法官、律师?如果法律人的公信力至此,我们很难期待法治的建立。凌斌教授曾经在课堂上说,这一幕是十多年来引发他进行学术思考的基本问题意识,而且他自豪地、并带有鼓励性地告诉我们,这是他在本科时代就发现的问题。《道路》以几十万字的篇幅,关注了一个法治建立中的核心问题,即一套新的法律规则体系如何可以获得人们的普遍遵从?如果说先前的很多讨论是一种静态的对法治优点的分析和梳理的话,《道路》一书恰恰是将这个过程拉长,在将时间维度引入到讨论中来之后,“变法”背景下的“法”和“治”之间的张力就显露出来了,在变法的“专法之治”和普法的“民本法治”之间,作者试图塑造一条法治的中国道路。尽管“我们才刚刚上路”, 但是凌斌教授所想要做的还是去树立一个对中国法治的信仰,而且他坚信存在着这样一条的法治“中国梦”,因为“我们才刚刚上路”,“我们的脚下,就是法治的中国道路”,作者相信可以找到一条“让别人跟着走”的中国道路。 所以,初看本书是解构了我们对于法治的信仰——告诉我们法治没有那么简单,但实际上作者并非这样的后现代,因为道路依旧存在。
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道路》一书忽略了法治的政治因素,当我们将之放在国家转型而不仅仅是变法和法治转型的视角下,如果我们将“有法无治”的难题放在现代国家建立的这个大背景下来思考,对比一下这相隔几千年的国家现代化事业,许多问题可能就迎刃而解了。如果说作者开放出时间维度使得我们的法治实现之路显示出自己的特色的话,而使得这些东西可以成为特色又恰恰是因为对法治的政治维度和国家背景的视而不见。如果我们将政治的思维也重新带回到思考之中,我们将会发现很多难以解释的问题突然有解了,变法与法治的中西对比、古今对比也不再那么具有特色,《道路》一书所塑造的中国法治道路的特殊性也就不存在了。这种对政治的忽视,恰恰是凌斌教授所处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阶段所决定的。
换句话说,凌斌教授之所以有那些洞见,关键在于以下两点,第一是选取从时间维度来理解法治的进路,第二就是采取了法律社会学进路,关心的行动中的法律。正是由于对行动中的法律的关心,才可能使得他发现两条截然不同的法治进路,因为仅仅关注于立法的视角的话无所谓专职法制与民本法治之别。在专职法治和民本法治的对立之中,凌斌教授试图发现法治的中国道路。但是这样的分析显然存在一个逻辑上不能自洽的地方,专法之治本身是无法做到对群众的宣传和感染的,普通大众也不会因为制定了一部学术上无懈可击的《德国民法典》就会自动得到德国人民的服从。在我看来,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都会遭遇一个“普法”的阶段,我们无法想象普通德国国民会懂得他们的《民法典》。 也就是说,凌斌教授开放出来的古今中西的对比中,中国当代法治所需要经历的民本法治的阶段,不仅是当代中国的法治具有他所说的那些特点,可能这是各个时代、各个国家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按照凌斌教授《道路》一书的洞见,我们会发现,现在的民法研究中很少有人告诉我们,为什么学者型的民法典可以被德国人理解和使用?会不会是因为,(1)《德国民法典》对一般德国人没有什么大的影响?或者(2)德国自己有一个“普法”过程?我们经常会说《法国民法典》是更近“亲民”的,但是即便如此,法国也会有比较系统的给人民“普法”的过程,主要的渠道是:刊登所有新颁布法律的官方期刊;法国政府立法网(http://www.legifrance.gouv.fr/)会登载编纂的所有法典、法律、法案和规章及判例;另外电视议会频道会实时转播议会讨论颁布新法的辩论过程;工人接近法律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工会;每个城市的市政府会设有一个法律援助办公室,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咨询。在国民教育这一块,中学课程中就有法律必修课程。 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可能都要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来进行普法,践行某种法治的群众路线。
现代中国所要求的法治推行程度肯定是高于这一点的,“依法收贷”在推行了这么多年之后,连秋菊也学会了打行政诉讼的官司;我们今天要做到的却是一种中央政府对地方的高度控制,这一点是商鞅那个时代不可能做到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我们的法治困境并不是我们今天格外愚蠢或者路径有误,而是因为只有我们今天要做的事业才可能是前无古人的。回到西汉初年,我们会发现,刘邦以“约法三章”都能做到国家的休养生息的效果,今天三百多部法律和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都不足以规制好这个国家,所以当我们说商鞅的专职法治实现了秦国大治的时候,需要看看这个法治的程度和标准如何。本文的第三部分还是会分析为什么当下的法治建设乃至国家建设需要有更多的资源被调动起来,为什么我们总是要提“人民司法”的理念。而商鞅当年所推行的法治和我们今天所要实现的法治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中央政权对地方、人民的控制要求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尽管说都是一种现代性,但是这种古今之别却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
其实凌斌教授也看到了法治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问题,秦国法治建立的目的在他看来可能就是为了制约贵族势力,以及法治实现的过程就是要制约贵族。 但是制约贵族培育新兴的势力根本不是法律一家可以决定的,这必然是一种政治上的决断。凌斌教授认为孝公比之富勒等人的法治原则更能把握问题的关键的说法可能是夸大了的,因为富勒所要处理的根本不是孝公式的问题。富勒等人主要是法治的“现代剧场”下的法治原则,这些更像是法律教义学的内容;而孝公可能是一个法律人,但他更是一个政治家,所以孝公可以握住法治的命脉的原则。 就拿《道路》一书所提炼的法治原则而言,其中提到要如何处理法律官僚,而如果不存在一个现代的国家体制,中间的官僚阶层其实是很难控制的,越是一个前现代的国度,这种国家的管控能力就会越弱;要打破这种中间阶层,最为关键的肯定不是法律,而在于政治上的措施。
当然,这种对政治因素的忽略不是凌斌教授一个人的问题——实际上《道路》一书中有很多讨论政治的地方,而是他所身处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特点内在决定的。法律社会学从一种与政法法学相异的法学流派/运动,在三十年的发展中,逐渐从法理学研究中的一种方法演变成几乎所有法学研究中都要使用或者分享的思维方式。而在此过程中,政治理论和宏大的关怀逐渐消失,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将关心的点局限在了司法制度和乡村司法上这些部门法学者不会关心的“剩余范畴”上。在三十年的发展中,法律社会学从法理学中的一种思维方式演变成社科法学这样为所有部门法研究所必需的范式,社科法学超越了法理学的视野,大有演变成法律与社会科学这样的交叉学科的态势。但是,这是在这三十年的‘扩张’中,政治消失了,治理的科学以‘中性’的口吻解构了法学研究的政治性底色。前面已经说过法律社会学的一个基本的共识在于研究的不是书本中的死的法条,而是关心现实中活的法律,但是在这种逐渐走向细致的过程中,宏大理论逐渐消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路》一书也分享了这个特点。就像马基雅维里的洞见那样,凌斌教授这部探讨“中国道路”这样宏大主题的著作恰恰是从诸如秋菊、村长这样的平凡生活入手的,这种接地气的研究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在此过程中他必须经常提醒自己与政治无涉,而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本书无法囊括政治的维度进而夸大了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本书无法顾及执政党的历史而减轻了当代问题的厚重感。
邵六益,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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