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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推荐|北大校长与90后创业者:共话好莱坞背后的法律交易

2016-06-27 吴志攀 刘莐 PKU法治研究中心


在娱乐生活日益重要的今天,如何解决存在于娱乐领域的矛盾和纠纷呢?正如题目所言,在著名的好莱坞应该怎样谈生意呢?其中存在哪些潜在的规矩和约束呢》?


今天为大家推荐了由吴志攀老师作序,刘莐老师翻译的《好莱坞的交易背后》(第二版),以下向大家呈现本书的序言,目录以及译者后序。


详情请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吴志攀


刘莐翻译了《好莱坞的交易背后》,并嘱我写序。我花了几天时间读完书稿,觉得有点意思。表面上看,这是一本实用手册,一项一项地介绍好莱坞如何谈判、如何签协议,各种类型的协议都有什么特点,有哪些细节要求,另外还详细介绍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这些东西对中国很有用,从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起,美国的电影工业以及整个文化产业就在全世界领先了,不管我们喜欢不喜欢,美国人在这方面确实是最成熟的,全世界都在主动或者被动地学习它——钱锺书先生在《中国诗与中国画》里面引用了外国人的一句话,模仿有正有负,亦步亦趋是模仿,“反其道以行也是模仿”,这个话真是精辟。


从解放前上海的电影公司,到今天红极一时的“贺岁片”“电视真人秀”,我们一直都在学美国,虽有本土化的创新,但模式、套路未变,根子或都还在好莱坞。

不过,我们最应该学而至今学得不算太好的,是美国这一套法律制度和契约体系。所以前面我说,这本书“表面上”是本实用手册,实际上,它可能道破了好莱坞的许多秘密。

美国电影或者其它文化产品,为什么能够风靡世界?这是个大问题,言人人殊,但不管持何种立场,恐怕还不得不佩服,好莱坞的“大片儿”,确实质量高——编剧水平高、导演水平高、演员水平高、特效水平高,就算你再讨厌美国,这些都还得承认。

美国电影的质量又是怎样保证的呢?说到底,是整个电影工业高度发达,电影确实是“艺术”,但归根到底还是“工业”。现代电影工业是如何兴起的,工业水准是如何保持的呢?那就要回到这本书的内容了,电影工业的各部门、各环节以及产业链上的所有人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大家的权、责、利是清晰的(先不论是否“公平”),大家做什么事情都是有一个预期的,知道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也知道自己在这个位置上该怎么干。而要实现这些,就得有法治,有契约精神。我不知道好莱坞究竟养活了多少人,但其中一定有大量的律师,离开了这些律师,好莱坞玩儿不转。


△北京大学法学院

我发自内心地热爱中国电影,喜欢过好多导演的作品,可有时候我又很失望:为什么十几年前他能拍出那么好的片子,现在却“堕落”了呢?为什么他过去拍的片子,票房又好,艺术上又有特点,而现在拍“文艺片”其俗在骨,拍商业片故作高冷,让人哭笑不得?这些年的好些“大制作”,简直就是不尊重观众的智商,网上称之为“神剧”。“神剧”之所以“神”,首先编剧就不是太认真。老老实实讲好一个故事真的那么难?可现在在中国好像就非常难。如果哪部电影或者电视剧把一个故事讲得符合逻辑、符合情理,把人物塑造得比较正常、真实,那观众们就纷纷感动得不行了。

为什么呢?我了解到,美剧里面的编剧(一种是creator,一种是writer,前者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剧的灵魂人物)极其厉害(这个“厉害”,一方面是说这个行业集合了很多高手,另一方面是说他们对影视产品的最终形成拥有很大的权力,要是美剧编剧工会罢工了,那可不得了),而再看看国内的编剧,尽管这些年报酬高了一些,但还很难把最聪明、最有创意的作家吸引来写剧本,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太多了,这样子谁肯把心血都耗进去啊?

契约精神和履约习惯,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信仰的建立,都是需要时间来学习、培养的。文化创意产业尤其需要这些,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文创产业就发展不好。

这也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涉及到整个工业生产的全过程。如果一切环节都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契约严格执行,包括遇到问题时,也已有事先约定的解决方案,那么产品的质量就是稳定的、可控的。有的国家过好些年就会出一个天才导演,拍出几部天才作品,这其实不难,好莱坞的本事,是长期稳定源源不断地出好产品,这就了不起了。

读完这本书,我还有一个想法,就是我们的法学院应该开设娱乐法方面的选修课,尤其北大这样的综合性大学,应该给学电影学艺术的年轻人以法律思维的训练。最近我在光华管理学院的院庆典礼上呼吁,商学院要开法律课,现在想想,艺术学院可能也同样需要。


△好莱坞

预计2015年中国电影票房收入将超过50亿美金,这还只是电影,如果算上其它娱乐行业,规模是巨大的,最关键的是相关产业发展速度快,又与老百姓每个人都有关系,大家最津津乐道的,不就是明星打官司之类的新闻吗?但就这样“野蛮生长”下去肯定是不可持续的,应该要有规矩、规范,要有质量体系,要有法,有法律人积极参与。学院里面的人不应该“看不起”娱乐业,应该带着年轻的学生一起来关注和研究。

刘莐的文笔很好,在北大法学院读书时,她就以写剧本、做戏剧监制和写剧评而小有名气。现在她在娱乐法领域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所以这本书由她来翻译,是非常合适的人选,我也期望她早日成为娱乐法领域的权威人物。感谢她让我先睹为快,当然,更希望娱乐界和法律界的人士来读读这本书,相信会对大家都有益处。

                 吴志攀   

 2015年6月10日

 推荐序 吴志攀

第一章 简介:好莱坞如何达成交易?

第二章 权利获取协议

第三章 编剧聘用协议

第四章 电视剧编剧/制片人协议

第五章 电影和电视导演协议

第六章 电影制片人

第七章 电影演员协议

第八章 电视演员协议

第九章 线下人员协议

第十章 净利润

第十一章 版权法基础

第十二章 真人秀电视节目

第十三章 数字内容协议


附录一 合同范本

附录二 专有名词表

译后记

出版后记


译者后记

文/刘莐


△译者 刘莐

北大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如是娱乐法联合创始人CEO

我开始做“娱乐法”是在2012年底。那时候,中国电影刚刚踏上产业化之路,国内从业者对好莱坞的电影工业体系了解非常有限。恰在这时,我读到了这本书,于是决定和团队一起把它翻译出来。


这本书围绕好莱坞电影、电视制片工业的交易环节展开。此时的好莱坞,已经完成了对主要发行资源的资本整合,形成了具有全球发行能力的几大制片公司和电视网。但除了享有完整版权的“大片”外,大量影视项目的开发、摄制并非由他们自己独立进行,而是采取和小制片公司(studios)合作的形式完成。于是,这些小制片公司及制片人四处找剧本、找素材、“攒项目”,再拿着攒好的项目与大制片公司谈判。只有制片公司决定投资该项目,小制片公司才会启动拍摄。而好莱坞的娱乐律师就游走于这些主体之间,帮制片人购版权、签艺人、谈投资,也可以反过来去帮主创艺人(如编剧、导演、演员)就演出条件进行谈判。最后,所有这些交易细节,都会落实在合约上——这些合约篇幅很长,内容繁复,包罗万象,巨细无遗。这与当前我们国内大家习以为常的、纲目性的薄薄“一纸”合约,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这两年,身处在中国电影产业法律实务的第一线,见证了中国电影行业的极速变化——这节奏简直就是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电影行业像好莱坞当年那样日益趋于工业化。这两年里,大家开始认识到知名“IP” (即书中的underlying material,意为“基础文学素材”)的价值,意识到权属链审查的重要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营销、发行网络,开始研究类型片,开始注重权益保护……具有较强发行能力的大牌娱乐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率先出头,形成类似好莱坞“六大”制片公司的格局。这些大公司投资小制片公司的项目,与其“联合出品”,使得小制片公司能够像好莱坞的“studio”一样专注项目研发。而在这个过程中,“娱乐法”的价值便得到凸显,即服务于这些制片公司,协助他们制作项目以及与大公司谈判。此间,国内影视市场也向好莱坞模式日益靠拢,行业格局逐渐形成。目前,国内的影视工业仍在飞速发展,互联网和新媒体的结合让影视工业产生更大的想象空间,背后的法律制度、交易规则也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介绍这本书给中国的娱乐行业从业者,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本书细致、务实地介绍了好莱坞产业中的法律体系,引用了很多交易实例,是一本兼具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宝典”——国内出版的娱乐法著作也大量借鉴了本书中的内容。虽然基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国未来的娱乐产业发展道路可能会有自己的方式,也会有自己的创新,但本书对成熟的影视工业法律规则的全景描述,依然可以给中国娱乐行业从业者提供一些思路上的参考和借鉴。



责任编辑:韩笑    技术编辑: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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