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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访谈 | 网络“抄袭”知多少

2017-03-21 陈杨 许靓 赵亚琦 法意读书

导言


近来网络文学IP改编风潮盛行,抄袭风波却也如影随形。2004年庄羽诉郭敬明拉开了著作权诉讼的序幕。之后2014年琼瑶诉于正,2016年11月11位网络作家共同诉周静的《锦绣未央》,年底周浩晖诉《美人制造》侵权,而最近热播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又被指同名原著抄袭作者“大风刮过”的小说《桃花债》,在天涯、知乎、微博上热心网友发出了对比“调色盘”。不知读者朋友们有没有这种感觉,在观看某个影片或某部小说是内心弹幕飘过:这是不是抄袭的……但却说不真切。关于“抄袭”众说纷纭,但却始终好似雾里看花,不甚明了。归根结底,抄袭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法意君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美丽温柔的张平教授,听她和我们谈一谈“抄袭”二三事。

张平教授简介: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博士,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1991年至今,北大法律系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担任北京大学网络法律中心主任、科技法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著有《知识产权法详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法律问题透析》等专著。


 

什么是网络小说?


网络小说是一个笼统的概念。首先要将它分类,然后才能来讨论是否构成侵权。第一类是他人已经完成的小说,你来使用。只要是合理使用,或者仅仅是用于引文注释并且符合规范,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直接拿过来据为己有,则构成侵权。


还有一类是同人小说,这类作品,一般由一个人发起,然后大家共同创作。这类作品基于大家共同的兴趣,有些人不属真实姓名,甚至参与作品创作的人并不期望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类小说它涉及的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作品的归属。但这类小说也可能会面临一个比较特别的法律问题:同人小说一般都会把别人小说里的人物、名字、肖像借用过来,但小说当中的形象和情节是紧密结合的,可能剧情完全不一样,但是你用了人家的人物肖像,这就侵害了作品的完整权。所以才会有金庸诉北大毕业生江南的案子。


 

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抄袭呢?




这个不能笼统来说,一定是个案分析。法律上,著作权的保护有一个基本原则“思想表达两分法”,也就是说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举个例子,孙悟空三大白骨精,是一个来自《西游记》的一段故事情节,后人可以把它拍成动漫,拍成电影,或者编首儿歌,这些都属于基于同样故事情节的不同的表达,改编之后的表达不会构成抄袭问题,但如果是基于一部尚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的不同的改编,就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法不保护idea本身,保护其不同的表达。但有些情况,使用了别人作品的思想,表达完全不一样,也可能构成侵权,比如未经许可表演他人的作品,抄袭的认定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案件分析。


你刚提到有些小说,情节架构很相似,读者们还做了调色盘来对比分析。但即使是情节相似,还要看如何相似,不能单单是一个情节的相似就认定侵权。比如说一部家庭剧,有严父慈母的情节,他人再拍一个剧,也有严父慈母的设定,这不能算抄袭。此外像偷龙转凤这一情节,很多古代小说中都会涉及,单单这一个情节相似很难构成抄袭,但如果是多个情节相似,并且在全剧的风格、逻辑、选择和发展脉络都很相似也会有抄袭的嫌疑。 

(图片来自于知乎用户璎宁的回答)

小贴士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思想上的创意处在比较抽象的阶段不受保护的,但被较为具体地表达出来的内容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简单来说,越抽象越不保护,越具体越须保护。如何判断抽象和具体的界限呢?以下图为例:

(图片转自《刘洁:三生三世抄袭了桃花债吗?/中法评》,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号:chinalawreview,2017年2月26日推送)

 为了能更有效的使用,实践中还概括出了三种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抽象表达):

“公知素材: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

“特定情境(场景原则):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

“有限表达:当表达特定构想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则表达与构想合井,从而,即使作品之间构成实质相似,也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原作者怎样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这涉及到一些技巧。文艺作品一定包含着作者自己的思想和风格,你看中国的古诗,每位诗人都有自己独特的风格,绘画也是,画风也各不相同,行家一看便知。文字作品也是一样,例如王朔,他的小说句子又长又复杂,一般没人像他那样写作,文字表达独特也能避免他人抄袭。还有一种故意使用错误表达,比如,在标点符号上的使用有作者的习惯,都可以帮助确认抄袭的存在,还可以写一些藏头诗,如果他人照抄,难以证明属于“不谋而合”。


另外,你刚提到著作权登记的问题,著作权是自然权利,作品完成时就产生了,无论登记与否,都享有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作品至少已经完成,之后有与其相似的作品出现,在在先完成的证明上会有利一些。



 

网络平台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


首先要看是什么类型的网络平台,如果是盛大文学这样的,它和作者是雇佣关系,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经济类的权利可以转让,人身类的权利不可以转让,但是现在都产业化了,一方出钱,一方出劳务而放弃了署名权等人身性的权利,这样的合同通常也是有效的。实践中,只要不是通过造假得到了不该得到的利益,例如小学毕业的人委托他人写一篇论文拿到了博士学位则是违法的,其他自愿签订的合同通常是有效的。所以作者和网络平台的合同非常重要,双方的权利划分在合同中会有一个清晰的划分,作者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


还有一类向微博这样的平台,仅提供写作空间,一般不与作者分享著作权,但有时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优先使用等条款。



 

作品被改编后制片方的义务?


制片人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对影视作品整体承担责任。影视作品内可能有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比如剧本、插曲等,如果具体内容发生侵权,也可以由相关人员担责,但是对外则是由制片人承担责任。如果是独立可分割的作品发生了纠纷,也可以具体内容的署名人来承担责任。


 

小编总结

正如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法律上也没有两个相同的知识产权案例。抄袭虽然可恨,但仍应该理性看待。因为著作权法需要兼顾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如果作者利益得不到适当的回报可能失去创作积极性,但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过大,则会导致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形成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这对社会发展也是不利的,两者平衡才能使“创新—获利—新的动力”这一过程循环起来。实际生活中,知识产权与个人息息相关,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是作者或者使用者,应该如何创造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张平教授为大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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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张平教授接受我们的采访~

责任编辑/韩笑   

采访、撰稿/赵亚琦 陈扬

摄影、视频/许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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