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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2016-04-15 王衍举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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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王衍举


        很多人在恋爱期间出于对感情的美好纪念都会相互赠送礼物,甚至一方出资外出旅游。但其中不乏分手后反目成仇,甚至因赠送的财物的返还问题而对簿公堂。那么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该予以返还呢?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小钱和小美在中秋佳节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互生好感,感情迅速升温,见过双方父母后都非常满意。小钱母亲见到未来儿媳满心欢喜,当即在金店买了一串金项链送给小美。几个月后,小钱以订婚为目的将金戒指、手镯和现金2万元经媒人给了小美,双方如期订婚,可是又过了几个月,小钱觉得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很不一致,就向小美提出分手,小钱还提出要小美返还金项链、手镯、金戒指以及2万现金,小美坚决不同意返还,双方为此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矛盾不是没有协商的余地,承办法官对小美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告诉小美在通常情况下,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礼物,一般为彩礼,可以要求返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小美返还金戒指、手镯以及2万元现金,小钱不再要求返还金项链。


       法官说法:


        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目的,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与女方外出旅游,因为该支出现金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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