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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当代生活报、中国江苏网、网络
转自 | 微言说法
导读 :广西男子骑电动车撞人致死,却被交警依法吊销汽车驾照,是不是觉得很不可思议?为什么会这样?快来看看交警怎么说吧!
广西贵港臧某去年因驾驶电动车撞倒行人,致行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当地法院判处犯交通肇事罪,拘役4个月。今年5月17日,臧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也由贵港市交警部门依法吊销。
当事人臧某骑电动车出的交通事故,但为何要吊销其机动车的驾驶证呢?5月18日,记者对南宁市电动车车主随机调查采访时,发现有9成车主对此直呼“真没想到”,并纷纷提出疑问:当事人明明骑电动车出的事故,属于非机动车,为何要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臧某回忆,2015年2月27日19时40分,他驾驶电动车沿贵港市中山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临近中山路与桂林路交叉路口时,因为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将一名经道路中央隔离花带缺口由西往东横穿公路的老人陈某撞倒,致陈某受伤。事后,臧某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遗憾的是,陈某因伤重及年事已高,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港市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臧某夜间驾 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且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陈某横穿道路时未在人行道上行走,且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过,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同年7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臧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定臧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拘役4个月。在服刑期满后,臧某来到贵港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驾驶证事宜,被告知,他在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刚刚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要被依法吊销,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交警解释: 驾驶非机动车违法 为何被吊销汽车驾照?
“在事发时,我骑的是电动车,跟我所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没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吊销我的汽车驾照呢?”对此,臧某提出异议。
交警部门专门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这起案例中,当事人臧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犯罪,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交警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吊销。
为此,交警部门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再心存侥幸,以为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可以少受法律约束,事实上,无论是行人还是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驾乘人员,如因其主要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构成了犯罪,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件一样要被依法处理。
电动车撞了人为啥按机动车定责
去年11月,在南京鼓楼区童家巷,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撞了行人。事后,交警五大队依法对该无牌电动车申请鉴定。经鉴定,这辆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最终,骑车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南京,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的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一些架子大、速度快、电动机功率高的电动自行车,迎合了不少人的需求。
交警介绍,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机非属性”的详细标准。一般情况下,由质监部门出具电动自行车的“机非属性”认定文书,如果质监部门无法出具书面鉴定的,由车管所按规定出具“机非属性”认定文书。据介绍,鉴定结合车辆驱动功率、车辆自身质量等参数,确定电动车的“机非属性”。简单来说,电动车质量超过40公斤、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的,就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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