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你一定要知道!

2016-06-01 法律讲堂

点击法律讲堂关注

来源 | 两高法律资讯


       【导读】: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行使起来要有限度。以下由好律师在线小编为您介绍十个具体情况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相关知识链接:


  *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10-0015,我们会安排【法律讲堂】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所全球性法律服务机构,总部位于北京,现有国内分所32家、海外分所31家,2001年成立至今累计为海内外5万多家企业及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 关注【法律讲堂】:

    这是最涨姿势的法律类公众号!做您的法律口袋手册、工作生活帮手! 每天多学习0.0   1点,1年进步37倍(1.01的365次方)。这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教您如何知法、懂  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讲堂】(微信号:yunlvshi)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