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遗嘱怎么写才有效(法官析案建议版)

2016-10-25 刘长林 法律讲堂

点击法律讲堂关注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作者 | 刘长林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qq.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少人在晚年时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但囿于子女多,担心分配不均会影响亲情,甚至影响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大多数老人选择写遗嘱的方式来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写遗嘱可不是件简单的事,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但夙愿未达成,还有可能让子女们走上法庭打官司。


代书遗嘱  见证人有讲究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2008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其内容为: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一,代书人马某及遗嘱人王某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名。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其后,王甲、王乙、王丙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王甲、王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官说法:


王某请马某代书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继承权归属于王甲、王乙,但最终却未能如愿。是法律没有赋予王某这样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没能达成,问题出在遗嘱上。


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对这个条文进行分解,有这样几层含义:第一,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两位为见证人;第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第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对照分析,可以看出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嘱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嘱无法满足代书遗嘱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法院判决此遗嘱不生效。


但是不是当时在场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签上一个名字,这份代书遗嘱就没有效力瑕疵了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严格来讲,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格。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不能够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的订立的。


说到这里,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了近亲属都可以作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但这个结论同样是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可见,还有一些与继承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果选择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嘱同样无法正常生效。


最后,提几点书写代书遗嘱的建议:


第一,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可遗漏;


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


第三,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嘱。


公证遗嘱  形式最保险


叶某与张某为夫妻,均已年迈。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叶甲、叶乙、叶丙,子女对老人也较为孝顺。2009年,叶某有病卧床,三子女对老人照顾周到,且关系和睦。二老为了防止去世后,子女因财产发生争执,经过商量,决定用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究竟应将财产赠与哪个子女,二老无所适从。因为拿不定主意,两位老人先后立下了三份遗嘱,其中,第一份为录音遗嘱,老人请了两位老朋友为他们见证,立下了遗嘱;第二份为公证遗嘱,由两位老人亲赴公证机关办理;第三份自书遗嘱,两位老人自己书写,也签上了名字和日期。三份遗嘱先后将财产继承权分别归于叶甲、叶乙、叶丙。


2013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三份遗嘱也大白于世。但三子女对于应当由谁继承财产,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财产由叶乙继承。


法官说法:


三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按照一般社会观念,都会认为最后的遗嘱是二老最终的意愿,财产应当由叶丙继承,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却不是这样的,公证遗嘱被认为是最有效的。


 本案中涉及三种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公证遗嘱发挥了作用。那是不是录音遗嘱和自书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说,两位老人对于录音遗嘱的成立要件是清楚的,遗嘱的效力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观之,两位老人所立的自书遗嘱也没有效力瑕疵。


既然三份遗嘱都没有效力瑕疵,为什么法院认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呢?难道遗嘱人不能变更自己的遗嘱内容吗?


遗嘱人当然可以变更和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这一点也为继承法所肯定,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按照这个逻辑,第三份自书遗嘱应当是有效的,可法院却判决第二份遗嘱生效,问题出在哪里呢?


关键在于不同遗嘱的效力有所区别,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第三份自书遗嘱无法起到撤销公证遗嘱的作用。


 在这里,提几点订立遗嘱的建议:


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则遗嘱很难生效;


第二,变更遗嘱的内容也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


三,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免除后顾之忧。


口头遗嘱  要防失效


崔某年逾七旬,早年丧偶,自己辛苦劳作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顺孩子,对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顾得很是周到。熟料,天有不测风云,崔某突发脑溢血,且只有小儿子崔丙在场。崔丙发现老人病倒后,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上了救护车,老人的神智还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身边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儿子现在生活的艰辛,就和儿子说:“爸爸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咱们做个见证。”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应允了,老人见医生点了头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因为送救及时,得以脱险,半个月后出院疗养。老人的身体慢慢好起来,关于遗嘱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


  6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产继承问题,三个子女诉至法院,崔丙主张依遗嘱自己继承并请两位医生出庭作证,崔甲、崔乙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崔某在危急情况立下的遗嘱在法律上称为口头遗嘱。其订立规则,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对照崔某订立口头遗嘱的过程,似乎没有瑕疵,但为什么人民法院没有依照崔丙的主张判决房屋归崔丙所有呢?


事实上,崔某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处于危急情况下)和法定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按照其遗嘱进行判决呢?


这个问题,可以在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后半句找到答案:“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把这一规则用更为平实的话表达出来,就是:我们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使用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方式,如果危急情况解除了,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则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如同从来没有订立过一样。


本案中,崔某的口头遗嘱在订立时,是符合成立要件并且有效的。但后来崔某病愈出院,其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又自然失效了。


说到这里,要提几点关于口头遗嘱的建议:


第一,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自然失效,所以在使用时要谨慎,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能使用这种遗嘱形式;


第二,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


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10-0015,我们会安排【法律讲堂】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律讲堂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 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律讲堂】:

    这是最涨姿势的法律类公众号!做您的法律口袋手册、工作生活帮手! 每天多学习0.0   1点,1年进步37倍(1.01的365次方)。这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教您如何知法、懂  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讲堂】(微信号:yunlvshi)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