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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思星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来源 |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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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语:在现代社会中、贷款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可以解决 当事人一时的经济困境,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利用贷款来实施犯罪的现象也不断出现,那么刑法对贷款诈骗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小编特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摘引了一些些知识和大家进行分享,为此,也希望更多专业同仁对此书提出宝贵意见,来共同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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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因此,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不可构成本罪。
(二) 贷款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的财产所有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的财产所有权为本罪的直接客体。
(三)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且为直接故意,并带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实施了诈骗行为,且其诈骗的目的是将该笔贷款据为己有。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四)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本罪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主要有以下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此处“其他方式”是指行为人采取前四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银行信任并骗取贷款的行为。
构成本罪还需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骗取贷款数额超过1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予以追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处罚
(一)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 量刑基准点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1)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①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②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③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④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⑤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1)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①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②携带贷款逃跑的;
③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2)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四、贷款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
(一)《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5.财产刑的适用
金融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如何防范贷款诈骗罪的发生?
贷款诈骗罪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领导者的决策,故对本罪的风险防范主要针对企业领导者本身。
首先,作为企业领导者,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一定要恪守底线。部分企业管理者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或个人资金短缺的情况出现,个人又难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得银行贷款时,会选择通过伪造部分证明文件、甚至虚构交易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行为是必然不符合银行借贷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次,本罪与较轻的骗取贷款罪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若您作为企业管理者已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获得了银行贷款且现阶段无力返还的情况下,除自首外,还应将该笔贷款使用于维持企业生产等事务而非供个人挥霍。除此之外,在本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切勿携款潜逃,否则将会跨越轻罪与重罪间的红线,加重罪行。
最后,企业管理者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应尽快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在接受讯问时回答不当,导致罪责加重。
作者简介:张思星,男,中共党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辩论赛指导老师、盈科全国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具有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法务会计师、投资分析师等资格,系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专家讲师、中国物流与公共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特聘专家。 曾荣获“全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优秀律师”、“优秀政府法律顾问”等多种荣誉称号。
著有《超实用极简法律书》《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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