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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当事人的建议
为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我们建议:
1. 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我院审理的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在赌场向他人出借款项。
二是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院审理的5起此类案件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其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四是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我们审理的多起案件均基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2. 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的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没有收到借款,借条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考虑向他人书写借条,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借款人因无法证明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二是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
三是不要碰触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据我们承办案件中的借款人陈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摘编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个新问题及原因并附十大建议》,载于《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6年第10辑 总第142辑),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