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 | 适用情形 | 具体规定 | 法律依据 |
起诉阶段 | 复议后 提起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
直接 提起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对行政 不作为 提起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
未告知诉权或 起诉期限 |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
登记立案 |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
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
起诉期限的扣除 |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
提交答辩状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申请回避 | 申请回避 |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
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
复议期限 |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一审审限 | 普通程序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简易程序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
发送裁判文书 |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
上诉期限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
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
二审审限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
再审申请期限 | 当事人申请再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的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
再审按二审程序审理的 |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
延长审限 |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
申请执行期限 | 申请执行 |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
非诉执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其他 | 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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