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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不够成犯罪的八种情形

2017-06-12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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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湘茂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来源 | 王思鲁律师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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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犯罪的无罪判例,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受贿犯罪判例813篇,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22篇,通过对这些无罪判例的阅读分析,总结了8大无罪裁判要旨,具体如下:

 

一、除受贿罪的索贿行为外,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不构成受贿犯罪


(一)姜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218号】)

 

裁判要旨: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发放的“慰问金”、“奖金”、“福利”等,但不具有为下级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构成受贿犯罪。

 

(二)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等被控单位行贿罪、诈骗罪一案(摘自(2016)鄂01刑终838号)

 

裁判要旨:某公司获得受灾补贴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被告单位没有利用其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被告单位让该公司报销其费用是行政违法摊派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二、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受贿犯罪

 

胡某某被控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一案(摘自(2010)豫法刑再字第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将收受行贿人的现金,通过第三人代为偿还行贿人所欠贷款利息,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行贿人财物的故意,亦不属于行迹败露为逃避制裁而被动退赃的情况,不应以犯罪处理。

 

行为人被动收受行贿人贿赂的财物后,多次通过行贿人的亲属予以退还,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三、不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受贿犯罪

 

江西省某路桥工程总公司、刘某某被控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一案(摘自(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要旨: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单位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被告单位在主观方面,没有单位受贿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单位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不存在金钱与权力的交易。在客体上,被告单位的行为没有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四、行为人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不构成受贿犯罪

 

胡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975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不构成受贿犯罪。区分行为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的合法行为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应当从是否符合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优惠价格”是否“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来区别。

 

五、依靠劳动、技术或服务获得报酬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

 

(一)刘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15号】)

 

裁判要旨:本人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参与了具体的业务活动,且不违反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不构成受贿犯罪。

 

(二)秦皇岛某引航站、李某某被控单位受贿罪一案(摘自(2016)冀0304刑初38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付出劳动并依据行业的收费规则收取费用的行为系被告单位的经营行为。某公司为节约成本,申请被告单位提供服务,而由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依靠自己的技术提供服务,从而为某公司节省成本,但因而也增加了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和风险,因此被告单位不构成犯罪。

 

(三)王某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罪产、故意销毁会记凭证罪一案(摘自(2014)滦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要旨:第三人按照被告单位即广播电视台每月缴纳一定数额广告费的要求,缴纳了广告费,两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不是行贿行为。

 

六、区分乱收费行为和受贿犯罪

 

贾某某、丁某某被控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杨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张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摘自(2015)伊刑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经费困难,在事先征得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捐款企业开具收据,收取款项,已开支部分主要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应属乱收费,不宜按犯罪处理。

 

七、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一)余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等被控受贿罪一案(摘自(2014)闽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人与他人合伙出资并参与经营公司,证明本人未全额出资的证据不足,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本人未全额出资,本人获得公司分红及转让金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

 

(二)吴某被控单位受贿罪一案(摘自(2015)鄂江陵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与相关行贿人、行贿单位有业务往来,故不足以认定为被告人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四川省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唐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摘自(2014)内刑终字第34号)

 

裁判要旨:单位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单位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是侦查、公诉、审判的开始,是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侦查机关在侦办本案中仅对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未对被告单位立案,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受贿罪,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办案流程。另一方面,被告单位拉取的相关“赞助款”是该单位的行为还是其他单位的行为在证据上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四)金某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摘自(2014)抚中刑二抗字第00010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项的去向,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收受贿赂款的客观证据,证据链条不完整,仍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故证据不足。

 

(六)其他的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例:

 

1、杨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

 

2、叶某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914号)

 

3、钟某某、肖某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22号)

 

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一)许某被控贪污、受贿罪一案(摘自(2011)豫法刑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钱款4000元,属受贿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

 

(二)湖南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被控单位受贿罪、胡某被控贪污罪一案(摘自(2015)常刑再字第3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违规收受第三人赞助款8万余元属实,但其金额未达到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三)赵某、张某某被控受贿罪、贪污罪一案(摘自(2016)云03刑终15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受贿数额均达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数额,且没有其他较重情节,二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四)何某某被判受贿罪一案(摘自(2014)湘高法委赔字第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收受部分财物,但其是在拒收现金后,经请示领导,为避免矛盾、缓和关系才收取,收取行为事出有因,其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五)某商务局被控单位受贿罪、张某某被控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摘自(2008)光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利用职权与某公司交换车辆使用,谋取的利益是车辆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换车使用时间较短,未给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尚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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