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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主体汇总表(2017)

2017-09-26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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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律脉  作者 | 小法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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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二是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而言,直接受害人系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直接侵权人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确定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本文总结了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件中,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方便读者参阅!



适用情形

主体

法律规定


有权提起诉讼的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1日实施)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害的

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本人名义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1日实施)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

车辆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车辆实际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备注:车辆为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此时虽所有权仍然登记在出卖人名下,但车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对于车辆的管理、使用、支配、收益权均掌握在买受人手中。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最后的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被侵权人死亡的

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

由法院判决因客运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存在挂靠关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用、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车辆承租人、借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盗窃、抢劫、抢夺他人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造成损害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经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实际占有车辆的最后一次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视情况由套牌方与被套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道路管理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因道路设计、施工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机动车产品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试乘车及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经销商或对方车辆驾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

视情况由被代驾人、代驾人、代驾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同饮酒者”发生交通事故

视情况由共同饮酒者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修理公司或者修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跟团旅游发生交通事故

旅行社或者负责运输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备注: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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