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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秦璠 来源 | 广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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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被告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转弯时将行人原告李某撞倒,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受伤构成8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中,原告诉称在事发前原告一直从事劳动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李某已年满60周岁,已是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年龄,不能主张误工费。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李某的误工费。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所以男年满60周岁即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李某已经年满66周岁,故对李某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李某的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本案中原告李某虽然年满66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有收入来源,故对原告李某的误工费主张应予以支持。
观点分析
(一)六十岁以上的人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能否主张误工费关键要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即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源,而不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年满60周岁,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工作、务工和劳作,特别是一些农村的老人,甚至70岁多岁仍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维持生活来源,如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其劳动时间,必然实际导致其收入减少,如果以其超过60周岁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案件实际不相符合,而且也直接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导致案件的处理有失公平。
(三)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
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
综上所述,对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理应得到支持。在本案中,李某所在单位出具了证明和其工资流水等相关材料,可见,李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在维持生计。他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生产活动,其收入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所以,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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