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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幼儿园、学校虐童、性侵案裁判要旨7条

2017-11-28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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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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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幼儿园被指虐童,警方立即介入调查。



11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对案件侦办进度进行了通报。


(“平安朝阳”情况通报)


《宪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有针对幼童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但是近年来,虐童案件频发,涉及猥亵、性侵、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多个方面,小编总结了相关案件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教师多次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和儿童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手段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儿童多次实施奸淫、猥亵,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予并罚,其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某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2、教师在教室对幼女进行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是否被看到,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徐德江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应当从重处罚。教室具有涉众性,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教师在教室对幼女进行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案教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3、教师长期多次奸淫年幼女学生,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死刑——周银标强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师生从属关系长期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女学生,构成强奸罪,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严重后果的,属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若属于法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法院可依法判处死刑。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4、幼儿园教师对幼儿实施殴打等虐待行为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窦玉红与苗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对其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幼儿园教师在教学期间对幼儿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对幼儿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幼儿园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京03民终1546号


5.幼儿园对幼儿实施虐待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郭显溪与吉林市船营区第十七小学校、陈凯梅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幼儿教师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若对幼儿实施虐待等侵权行为造成幼儿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应结合受害幼儿年龄、被殴打等虐待行为次数、地点及后果等酌情确定。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20号


6.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宋某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教师违背职业道德,采用针扎等方式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冀0102刑初127号


7.无充分证据证明幼儿园虐童行为即进行夸大传播的,可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格林幼儿园与葛全胜、李君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存在暴力、虐待幼儿行为的,应有相应的证据依法认定。在现有证据尚未能依法作出认定之前,家长等人士就采用偏激的语言、行为进行公开宣传,且其公开宣称的内容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比,明显夸大了相关事实,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因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传播性,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判令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威民一终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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