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宝典】当遇到应急管制时,你可以在这里查到法律/政策依据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管理的案例与依据
01
公民权利调整
1、公民迁徙自由权:
案例:
(1)《汕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汕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当天撤回)
(2)《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重点疫区车辆进入道真境内的通告》(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1月27日20时起,禁止湖北、广东、浙江、重庆等重点疫区车辆进入道真境内。”
(3)湖南省、河南省等地部分行政村与湖北省接壤处,村委会或村民自发组织挖土设备挖断道路。
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2)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
2、公民人身自由权:
案例:
(1)少部分往返(途径)武汉居民及其家属隐瞒武汉相关行程,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要求的居家观察、集中观察(集中隔离)、集中治疗措施,或对公安机关、联防组织的强制隔离措施拒不配合。
(2)少数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将隔离措施解释扩大化,将密切接触过疑似病例人员全部适用于集中观察(集中隔离)措施。
(3)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北展村出现一例确诊病例之后,临近某乡镇政府向各村支部书记、村会计发布微信通知,要求务必在村微信群、大喇叭通知到各位村民“断绝与乔官北展亲戚接触,严禁外来人口入村!只要出村,就不要再进入了!”
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4)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所有疫区返乡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居家自我隔离或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疫区封锁:对划为疫区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国各地疫情状况开展评估。对来自于经评估确定为重点地区的人员,按照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提供服务管理。(通知对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实施分类服务管理措施。——编者注)
(6)除非出现疫情突然恶化等特殊情况,否则应避免采用对回流人员不加区别的大规模的集中隔离等措施,避免人员集中带来的交叉感染和新的社会矛盾。……对来自疫区和非疫区的返城人员,应采取不同量级的健康检测和信息搜集措施。(《中国卫生法学会关于大量人员返城情况下疫情防控的建议》,2020年1月30日)
3、公民财产权:
案例:
部分地区省级政府、市级政府紧急征用极少数酒店宾馆,用于为定点医院医护人员提供就近住宿,或用于集中安置疑似病例的集中观察(集中隔离)人员。部分酒店业者担心征用行为带来经济损失,或担心在疫情解除后被贴上“病毒”标签而遭到歧视。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4、公民名誉权:
案例:
(1)部分地区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在(强制)执行居家观察、集中观察(集中隔离)、集中治疗措施过程中,对特定住宅张贴标语、封条,公开提示“此处有武汉返乡人员”。
(2)部分地区居民以“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拒绝甚至抵抗地区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02
公共权力调整
1、合法性论证:
建议在快速启动相关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中央政府应组织法律专家,对每一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及时获得广大疫区群众的理解支持,避免事后出现社会和法律纠纷。
中央政府应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时向全社会发布行政规章或通知(通告),完善适用法律条款,书面提供立法理由,并将法律指引文件及时提供给一线执法人员以及参与防疫管理的其他人员,便于向管理对象答疑解惑。比如:部分城市国有单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制要求戴口罩、禁止进入某些公共场所等措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部分个人权利,需要合法性论证的支持。
2、暂停实施法律法规:
一旦新型肺炎疫情出现急剧恶化或持续时间较长,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部分法律有关规定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实施,为疫情严重地区的应急管理机制提供立法保障。为避免出现执法与司法漏洞,建议为暂停实施法律法规限定明确的时间与地点。
3、强制隔离权:
案例:
(1)1月27日,日本名古屋中部机场,中国南方航空CZ380航班即将启程返回上海。70多名上海乘客发现同机16名武汉乘客中,有人服用退烧药且疑似感染新型肺炎,拒绝登机并要求退回机票。双方乘客出现激烈语言冲突,并引发微博舆情,随后上海市政府、浦东机场、上海海关、上海市卫健委接到上千个举报电话。航班抵达上海后,浦东机场与浦东新区防病办建立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体武汉乘客进行整机隔离。
(2)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27日)
依据:
拒绝接受检疫、隔离等措施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卫生法学会就遏制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法律对策建议》,2020年1月26日)
4、医用物资价格管制权:
案例: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
依据:
(1)违法扰乱市场,哄抬物价,囤积倒卖等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中国卫生法学会就遏制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法律对策建议》,2020年1月26日)
(2)《价格法》,第30条、第33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40条:
◾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与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5、交通管制权:
案例:
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通告,自当天14时起,城区实行交通管制,交通信号灯一律实行红灯。对违反交通信号灯标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予以记6分,处200元罚款。随后,上述通告被撤回。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回复北青报记者时表示,考虑到一些居民出行时为了看病等,十分必要,于是取消了交通信号灯一律红灯的做法。
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未来一段时间,疫情防控关键期与春运返程高峰期叠加,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分类施策,确保做到“一断三不断”,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
(2)《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现决定对按照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开展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医患等人员运输(以下简称应急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
6、销售假冒伪劣医用物资处罚权:
案例:
(1)义乌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1月25日晚,该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现查明王某成(男,江西余干人)、田某军(男,黑龙江宾县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浙江义乌人)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2)针对2020年1月27日媒体报道“杨浦区城管执法局五角场中队在万达广场附近地摊查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联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杨浦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分别对俞存香、杨永勤涉嫌销售无注册证医疗器械案进行立案查处,杨浦区经侦支队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杨永勤、俞存香、金圣喜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2020年1月2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民警在景德镇市截获一辆运送口罩私家车,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当场查扣疑似伪劣医用口罩2箱,约400个,涉案金额达87000余元。目前,嫌疑人黄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1)第2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第3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第12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
中国价值医疗研究中心
2020年1月31日
梁嘉琳 | 责任编辑
朱露、龚子怡 | 视觉设计
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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