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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界:不宜对春节后返城人员“一刀切”大规模集中隔离

健康智荟编辑部 健康智荟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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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量人员返城情况下

疫情防控的专家建议


节后将有大量人员返城,北京等大城市将面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新挑战,必须未雨绸缪,提出应对方案。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防控决策和措施应有医学基础和法律根据


决策应建立在医学科学尤其是传染病学论证、疫情态势分析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既要避免防范不力,也要避免越严越好的过度反应。北京市政府采取的把返城人员按照来自感染地区和其他地区进行分类、有感染症状和无感染症状加以区别的处理措施就很恰当。


建议:

1. 对来自疫区和非疫区的返城人员采取不同级别健康检测、信息搜集和健康监测工作;

2. 在高铁、机场等公共交通站点对所有返城人员进行医学检测,对健康异常者应即时提供相应的诊疗和接待服务;

3. 依法对于疑似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对与确诊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4. 除疫情突然恶化或蔓延风险增加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用对回流人员不加区别的大规模集中隔离等措施,避免造成集中带来的交叉感染和激化矛盾的后果;



二. 对返城人员的健康检测应延伸到返城沿途各站点和交通工具上


在大城市的终点站对返城人员进行健康检测很有必要,但还可与铁路、交通等其他部门协调,延伸健康检测的范围。


建议:

1. 对返城人员的健康检测可以延伸到高铁等公共交通沿线的主要站点,尤其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有疑似病状人员登上公共交通工具;

2. 沿线健康检测的信息应及时传送到相关人员的目的地;

3.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向所有返城人员提供简明的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宣传单或手册,进行防范新型肺炎的科普宣传。



三. 针对上班后人员密集地点的防控措施


防控疫情,不仅要针对返城人员,而且要着眼大城市上班后人群密集单位和地方的疫情防控。


建议:

1. 推动所有大城市向北京市那样,通过发布规章或通知的形式,加强对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2. 尽可能地采用非接触性的如网络会议、网络办公、错峰上班等手段开展工作,减少聚集在一起的机会;

3. 不仅要提倡“口罩文化”、“网络会议”,而且要在如餐馆、食堂、会场、电梯间、厕所等重要地点入口处提供“免洗洗手液”、一次性手套或消毒纸巾等卫生用品;这种预防性投入的效果是事半功倍,最有效率;

4. 严禁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和来源不明的食品;

5. 大力宣传防范疫情的知识,强化“自己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推动健康生活方式;

6. 防疫工作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应从粗放式的防控过渡到更加精细化、反应及时、措施精准的风险预警和防控模式,利用网络和大数据等新技术,采用更科学的医学跟踪监测手段,加强网格化医学监测,实现无漏洞的全域覆盖监测,以及及时准确全面的报告和预警制度。



四. 尽快研发使用快速检测盒或试剂,建立早诊断的快速通道


疫情爆发以来,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早诊断。有报道称已有新研发的快速检测盒或试剂。


建议:

1. 加大这种检测盒和试剂尤其是简易检测工具的研发,尽快能够使用;

2. 建立统一的快速检测联动机制,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的力量,覆盖所有市区,尤其是返城人员密集的地区。



五. 加强对采取措施的合法性论证


采取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要充分,避免事后出现社会和法律纠纷。例如有城市国有公司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制要求戴口罩、禁止进入某些公共场所等措施,确实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某些个人权利。


建议:

1. 对每一项措施进行法律论证,及时通过发布行政规章或通知完善法律根据,论证法律适用根据;

2. 为一线人员提供执法依据和理由,及时获得群众的理解;

3. 在检测点免费或收费提供要求必须配备的物品,如口罩、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等。



附录:有关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根据


1.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4. 行政规章:


卫健委国家疾病控制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第三(一)……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手卫生、多通风、保持清洁的良好习惯,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


……4.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所有疫区返乡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居家自我隔离或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


5. 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有条件的,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体温异常的,协助、引导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


湖北省武汉市发布通告,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提议人:

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曹艳林,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邓利强,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刘  鑫,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郑雪倩,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王若涛,中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艾滋病防控中心教授、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原副院长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梁嘉琳,中国价值医疗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客座导师 



参考文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28发布。



(2020年2月4日)






梁嘉琳 | 责任编辑

 龚子怡 | 视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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