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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界:政府公布新冠病毒确诊感染者居住大致地区

健康智荟编辑部 健康智荟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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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冠病毒确诊者

居住大致地区的法律意见


有新闻报道:连日来,深圳市民对公布确诊患者发病期间活动轨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帮助市民更准确掌握疾病线索,推动各社区有效落实国家“以社区防控为主”“群防群控”的要求,深圳将在不泄露病人隐私的前提下,从今日起公布确诊的病例在发病期间曾活动过的小区或场所。


深圳市卫健委表示,随着疫情发展,未来将继续公布确诊病例涉及的活动场所。一些大城市也表示要采取类似做法。


对此,我们从法律角度发表以下意见:


在没有有效药物和治疗方法的情况下,传染病防控的有效措施仍然是阻断传染途径,隔离传染源。而确诊感染者是病毒的携带者,具有潜在的传染风险。因而产生了对确诊感染者甚至是与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者是否需要进行隔离的问题。


从传染病学角度看,对这些人的隔离是阻断传染渠道,有效控制疫情的可靠方法,具有医学上的必要性。


如果感染者在确诊前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其他人有接触,就可能会使这些人被感染,从而造成一定的公共健康风险。为向这些人和他们周围人提示这种健康风险,并促使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为了有效阻断传染渠道和保障公共健康,及时指导疫情防控,确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确诊感染者的居住或经常活动的区域。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只能公布确诊感染者居住和活动的大致区域,如小区或社区,不能公布其姓名、具体住址(门牌号码)、家庭状况等个人信息和隐私,必须只能是为了公共健康和防疫,为了民众健康的目的而采取这种措施。


理由如下:


1. 稳定人心,引导有序防控。如果不公布,反而会助长社会上已经流传的各种有关感染者所属区域的真真假假的消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恐慌和混乱。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或权威机构公布感染者所分布的区域,有利于信息公开透明,有利于推动相关群体的自我防护;公布比不公布,更有利于群防群治;


2. 履行政府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公布这些信息也是履行政府及时、准确和全面公布疫情信息的政府职责,是落实民众知情权的具体手段;


3. 公布信息应有一定限度。一般而言,应只公布确诊感染者所居住或活动的小区或社区,不得公布个人及其家庭姓名、具体住址、个人和家庭状况等与防疫无关的具体信息和隐私,尽可能减少对感染者个人和家庭的负面影响,绝对禁止感染者个人和家庭的污名化。


4.法律根据如下:


(1)公布是政府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2) 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公布个人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指出要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感染者(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了解疾病特征与暴露史,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人防护,严格特定场所的消毒,有效遏制社区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3)遵照比例原则


公共卫生领域每一个决策都涉及到权益的权衡和取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更是如此,总会带来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一定要适用比例原则,即采取的措施强度适当,其可获得利益大于可预见损失。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4)尽可能地简化公布的个人信息,减少不必要的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还规定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公布感染者居住或活动区域信息时不要公布感染者的具体个人和家庭信息。



参与专家:

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曹艳林,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若涛,中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艾滋病防控中心教授、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原副院长

郑雪倩,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梁嘉琳,中国价值医疗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客座导师


(2020年2月2日)







梁嘉琳 | 责任编辑

 龚子怡 | 视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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