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白领“管这闲事”缠上官司,5年后终获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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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的一天下午,
广州某通信公司女白领王璐(化名),
因管了一桩交通违停
导致路段堵车的“闲事儿”引来官司,
一审被判刑11个月。
经过上诉、重审、再上诉、终审,
事发5年之后的今年8月17日,
她终于迎来一纸无罪判决。
拍违章停车引争执,对方跌伤
今年45岁的女子王璐,案发前是广州某通信公司的一名管理层人员,企业曾经的优秀员工、储备干部。她不仅在事业上发展不错,家庭幸福,也是一名注册义工,平时常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但是,5年前回家路上的
一次“多管闲事”,
让王璐原本顺利的
人生突生转折!
2012年6月16日15时30分许,王璐途经海珠区大江苑市场路段附近时,发现一部白色小汽车停车造成附近交通堵塞,于是上前提醒女车主姚某挪车,谁知对方不理会,双方随后发生言语争执。王璐于是拍了两张堵车状况的照片就走开了,但被姚某驾车截停。双方继而发生拉扯、推搡。随后姚某被推倒在地,经鉴定,姚某骶3椎体骨折,已构成轻伤。
“只是为了摆脱纠缠才推开她”
对于受伤过程,受害人姚某的说法是王璐一度将她推倒在地,还踢了她;王璐的说法是她想走,但一直被姚某从后面拉住肩膀,没有办法“只好用手用力推开她,她穿着高跟鞋,没有站稳,就倒在地上了”。
警方找到的一名西瓜摊贩、两名附近公司门岗值班员等人证实,王璐和姚某仅是“相互拉扯、推推搡搡”,后来年龄较大的姚某倒地,王璐马上离开,姚某爬起来又去追。姚某一路追到王璐居住的小区楼下,派出所到后将两人带回调查。
此后双方一直未能
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事隔一年多后王璐被警方、
在其天河区的住所“抓获”。
一审被判赔16万 还坐了11个月牢
2014年3月7日,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王璐推搡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王璐推搡致被害人姚某倒地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
法庭表示,被害人姚某50多岁比王璐年长,且案发时穿着高跟鞋,王璐作为正常人应当判断对其推搡可能造成倒地受伤的结果,但当天“被对方拉住没有办法,只有用手用力推开她”,可见王璐主观上至少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定,
王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考量量刑情节,
该院于2014年10月14日
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王璐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25日,即一审判决的11个月刑期届满之日,王璐被准许取保候审,从看守所放了出来。一年之后的2015年12月29日,广州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海珠区法院重审。
2017年3月15日,
海珠区法院对案件作出重审判决:
王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重审被判处“定罪免刑”当天,
王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据终审判决书记载,广州中院认为:本案起因是王璐拍摄了被害人姚某车辆的照片,欲举报违停致路面堵塞的情况,出于良好的意愿,采取适当方式改善社会环境,双方并无严重的利害关系。被害人从后面追上王璐,随即双方发生拉扯,纠纷主要是针对王璐的手机照片。双方仅是“拉扯推搡”,无殴打对方身体的行为。广州中院认为,王璐为防止手机被夺采取的“保护手机和摆脱纠缠的行为激烈程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2017年8月17日,
广州中院对该案终审宣判,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宣告王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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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