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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了!广东男子信用卡欠7万元被起诉,法院:你还12元就可以了

2018-03-06 点这里👉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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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什么呢?


案件回顾


发卡银行因陈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付,故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


对此,陈先生抗辩称涉案的本金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当发现该笔异常消费后已进行报案处理并与发卡银行进行反映,因此,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也不应因此本金而计算利息及滞纳金。



第一次庭审后,经发卡银行申请追加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佛山市某电器店(下称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下面,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案涉35000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与持卡人陈先生无论从汉字书写,亦或汉语拼音拼写均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十五条规定的判断伪卡交易的几种情形之一,即第四项:“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综合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报警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


本案既为伪卡交易,那么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产生就非因持卡人的违约造成,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对责任承担的问题分析如下:


持卡人不存在过错



无证据显示收单银行存在过错



其次,掌握持卡人全部信息的是发卡银行,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6.10规定,刷卡交易时,收单机构是根据发卡机构给出的应答作为交易确认的基本信息。


参考《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相关约定:如果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或终端显示“联系发卡银行(01)”,丙方(特约商户)应通过乙方(收单机构)联系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身份进行确认。


可见,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伪卡的责任在发卡银行,也只有掌握全部持卡人信息的发银卡行才具有鉴别真、伪卡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因此,并无证据及事实显示收单银行对案涉伪卡交易存在过错。


商户、发卡银行应对此案负责



关于利息。案涉伪卡交易发生于2013年3月14日,在持卡人已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异常的异议后,发卡银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进而导致至本案受理之日,产生4年多的利息,共计39118.04元,该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禅城法院依法判令梁某应向发卡银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裁判要点如下:


1、POS签购单中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结合持卡人陈述、是否报案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案涉信用卡交易是否为伪卡交易。


2、伪卡交易的责任承担涉及持卡人、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首先,依据持卡人是否提供银行卡、报警记录,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有无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未妥善保管密码的情况,从而确定持卡人的责任;其次,厘清发卡行、收单行在信用卡交易中审核、识别卡片信息及密码的责任;再次,考量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交易中是否履行了法定及约定的义务,确定特约商户的责任承担;最后,结合以上几点确定案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如何承担。


综上所述,故作出如上判决。对此,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普法君温馨提醒:

信用卡持卡者需注意

要妥善保存信用卡密码

若遇到异常情况

立即联系银行、报警处理

保障自己的权益


编辑丨黄良东

来源丨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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