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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冰税醒了吗?

史欣伟 港股那点事 2019-05-23


编者按

崔老师君子报仇十年未晚,一人上阵手撕行业潜规则,顺带把国民女神范冰冰给误伤了。关于阴阳合同的事情已经惊动了税务系统,一时间关于明星税务问题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聚光灯下高收入的明星更是必须严格依法纳税以示表率。此次有幸邀请格隆汇资深会员、前税务从业人员、老税骨史欣炜先生,解读此次撕逼事件中的税务问题,普普法,希望各位引以为戒。


1

冰冰引税


近日,崔大侠与贵圈三个大佬撕逼,算旧帐引发抖新帐,好不热闹。崔大侠号称手握一抽屉的隐形炸弹,贵圈人人自危,娱乐系股票大跌,市值蒸发。无论是风暴眼中的冰冰,还是刚惹上身的明星,纷纷声明撇清干系。


其中,核心问题是:阴阳合同,偷税漏税,违法责任,入刑与否?果真扑朔迷离。


好吧,这是一个绝佳的普及税法的机会,不谈八卦,以冰冰为例,借冰冰之名,蹭个热点,大家一起税醒普法扫盲吧。


冰冰事件肇始于税收问题,所谓只有税收与死亡不可避免,税收与每个人都有关,也是痛点。事件核心证据是阴阳合同。但税收毕竟又是一个专业问题,大部分吃瓜群众只知道一知半解,故本人以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疱丁解牛:


一是,冰冰的业务应该交什么税?


二是,阴阳合同有什么疑点?


三是,假如偷税为实,要担刑责吗


最后,奉上几点启示



2

冰冰税点


第一:增值税


税法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冰冰作为个人,所提供服务或劳务收入同样是应该交增值税的。而且,冰冰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有经纪公司作后盾——冰冰工作室。设立在无锡,公司名为: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通过天眼,可以查到,总共有12家企业与其直接有关。除了这一家,还有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锡爱美神投资有限公司。当然还有以她命名的培训学校等。


这样,这些收入就必然牵涉到增值税了,而且可能增值税还是个大头。


那么,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呢?


(1)表演业务:按“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税目征税,适用6%的税率。


(2)经纪业务:按“现代服务-商业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征税,适用6%的税率。


(3)培训业务:按“现代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税目征税,适用6%的税率。


(4)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播映业务:按“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税目征税,适用6%的税率。


(5)文化创意业务:按“生活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广告”税目征税,适用6%的税率。


(6)股权投资业务: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服务”税目征税,适用6%的税率。


(7)著作权业务:按“销售无形资产-著作权”税目征税,适用6%的税率。


(8)肖像权、名称权、代理权等业务,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税目征税,适用6%的税率。


所以,因为大部分都是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都是6%,而且企业交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规定,这是计算销项税额的税率,在实际交税过程 ,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实际税负并没有6%那么多。举个栗子,你公司购买办公设备、汽车,一样可以抵扣公司的进项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当月销售额×税率-当月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这里进项税额是指当期收到并按时抄税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等)


特别说明:如果公司未达年营业额500万以上,可能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而适用 3%增值税征收率。但冰冰的公司肯定超过500万,所以应该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计税的。


但是,如果是冰冰个人去交,就不是这样税率了。税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考虑个人一般是没什么可抵扣项,所以直接就按3%征收率缴税了。


比如,某剧组付给冰冰1000万(公司不包税),那冰冰应该交的增值税为:


1000W÷(1+3%)×3%=29.13万,公司实际付出的现金就是1000万。


如果某剧组与冰冰签的合同是实付1000W,即公司包税,那公司实际代缴的增值税为:


1000W×3%=30W,公司实际付出的现金是1030W(其他税忽略不计)。


第二:个人所得税


冰冰个人及其旗下艺人可能牵涉到的个人所得税包括:


(1)个人受雇于公司获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照小崔给的资料,应该是某剧组给冰冰的演出酬劳,故不应按工资薪金税目来计税。即使收到工资薪金,那也要折算成按月的薪金来计税,肯定超过8万以上,税率就是45%了,也就是说,超出8万部分的收入近一半的都缴个税了,这也体现了累进税率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作用。


(2)个人演出作品取得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适用20%~40%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据小崔给的合同资料,冰冰所获的收入应该是劳务报酬所得。


假如按1000万来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为:


10000000×(1-20%)×40%-7000=3193000。也就是说,冰冰收入有超过三成是拿来缴税的。


如果是6000万呢?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为:


60000000×(1-20%)×40%-7000=19193000。也就是说,冰冰收入接近三成是拿来缴税的。


(3)个人成立工作室:如果是设立是的个人独资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不过,如果冰冰的工作室拿到的是5000W合同部分,那也不是直接按上面的办法直接计算,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故要计算这个个人独资企业的年度净利润来计算,那么就可以列支成本费用了。


(4)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按“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 20%税率。


特例是如果冰冰或其公司,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


(5)个人出书获得稿酬:按“稿酬所得”税目,实际税率14%。


税法规定: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假如,冰冰出书与出版社签合同,拿到1000万版税,后面畅销再加印,又获得500W版税。那么这1500W的收入应该缴的个税为:


第一次出书应该交的个税:10000000×(1-20%)×20%×(1-30%)=1120000


第二次加印应该交的个税:(10000000+5000000)×(1-20%)×20%×(1-30%)-1120000=560000。


两次加起来合共要交1680000元。


注意:出书“加印”为一次所得,“改版”为多次所得,在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次”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里套路很深,可以另文再述。


(6)个人肖像权获得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税目,适用 20%税率。


冰冰把自己的肖像权授权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所获得的收入,按20%税率征收。


(7)个人出售股权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 20%税率。


这个有点复杂,看是在一级市场转让股权还是二级市场出售股票,是不一样的。


比如,冰冰拿到某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权,然后在上市后抛掉,或者,她投资某未上市的股权,然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就其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所得)按20%税率缴税。


或者,假设冰冰对自己票房有信心,聪明的她在出演《手机2》前买入自家公司的股票,然后在电影上市票房热卖导致自家公司股票价格大涨,卖出,狂赚1000W,那么,这个税是免征的,与大部分吃瓜群众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一样,不征个税,这是国家给二级狗的福利。


(8)个人出售房产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 20%税率。


由于房产买卖都是在房产交易所进行的,将根据相关政策按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限适用不同的征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可能还包括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


(9)个人出租房产: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适用 20%税率。


个人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扣除合理的费用后,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获奖,按“偶然所得”税目,适用 20%税率。冰冰中了百花奖金鸡奖,奖金按个人20%税率缴纳,无可抵扣的成本费用。


第三:企业所得税


如第一类增值税内容所述,如果是成为企业,应按每年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如果是部分地方有特殊的税收优惠,则按当地适用税率,同时也适用减免税优惠,比如,冰冰在新疆霍尔果斯成立了公司,享受“五免五减”企业所得税以及地方财政的补贴优惠,此为国家批准的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本文不表。


第四:其他税收及附加


例如:增值税的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等,以增值税应征税额为基础来计征。财产行为类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本文不表。



3

阴阳合同的疑点


这次风暴的核心证据就是小崔曝料的“大小合同”:一份1000万,一份5000万的大小两份合同,想表达的无疑是冰冰拿着这么高的出场费,却只在片场呆了4天!不过,人家并没有说,冰冰是在想方设法地偷税漏税!所谓疑罪从无,是否有偷逃税问题,应由执法机关来作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告中则直言此为“ 阴阳合同”,责成无锡税务局查清是否有偷税问题。


那究竟冰冰的大小合同有没有问题?当然有问题啦。但是不是为了逃税?要看其目的意图,根据申报记录来确定。


大小合同可能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本来应该付给冰冰6000万,但经过协商被拆开1000万给冰冰个人签,5000万给冰冰工作室签,两者分别向当地税务局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即使这样是为了避税目的,那也没问题。


第二种,本来应该付给冰冰6000万,但只跟冰冰个人或工作室签1000万,另外5000万通过各种名义以现金(小崔说的几麻袋现金),或打到冰冰妈妈账上(可能跟不同的个人或企业签合同代收款),那么这个就实实在在是偷税了。


第三种,本来应该付给冰冰1000万,但剧组以冰冰名义开单,实质将钱转走,冰冰并不知情,就象小崔说的,请我吃一桌,剧组报销时是18桌,那此事属于欺骗冰冰,冰冰完全可以撇清干系。


第四种,本来应该付给冰冰出场费6000万,但,考虑到个人承担所得税负担太重了,所以剧组与冰冰及其工作室协商如何避税,结果将出场费拆开各种名目的费用来支付,比如,设计、服装等等。这个就要考验税务机关的查帐能力了。假如,经检查发现,冰冰工作室并没有提供相关服务,只有冰冰本人四天的出场费,仅提供了演出服务,那么,即使有两张甚至多张合同,仍然可以认定其有偷税嫌疑,一并将6000万按个人所得税征税。


还有人说,冰冰的大小合同,主要是为了防止广电总局的限薪令,那如果冰冰及其工作室是足额报了税的,那是否逃避限薪令,就与税务无关了。所以核心要件是是否按期足额申报上述税款。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无论大小合同怎么约定,作为冰冰本人,从常理讲是非常珍惜名誉权,应该高度重视明星的个人征信记录。冰冰出道经年,是当红一线明星,其工作室说想避税是可以理解的,但,涉及到让冰冰名誉受损,甚至利用大小合同来偷税的伎俩的事?应当是不屑做的,否则其经纪人应该负全责(然并卵)。冰冰本人再税不醒,也应该跟经纪人明确:在所有合同中要豁免本人的违法责任。具体到签合同收取个人报酬时,一定会要求付款方包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那这里就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剧组签了合同,付给冰冰税前1000万,并按规定代扣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附加税后,将清税后余额付给冰冰,将代扣税款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大家相安无事,税收正确。


第二种情况,剧组签了合同,付给冰冰税后1000万,并按规定代扣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附加税后,将1000万付给冰冰,但是,剧组将税款挪用了,没缴或没足额解缴税款,被查出来,那冰冰本人并不承担违法责任,而由代扣代缴方承担相关的偷税责任。


从常识上判断,冰冰本人不缴税的可能性低,具体应以双方所签的合同上缴税条款约定为准。



4

假如偷税为实,要担刑责吗?


有人说,如果冰冰要是查实偷税,必然已经触犯刑法,要象刘晓庆一样,又作为一个违反税法的标杆人物入狱了。


那假设冰冰真是偷税了,要不要入刑?如果马上补税,是否可以免责?


这里要区分一下税收征管法的偷税行为与刑法的逃税罪认定标准不同,这分属行政法与刑法两大法律部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这个阴阳合同属实,冰冰以1000万合同入帐,而隐匿5000万收入未申报纳税,偷税行为的性质判定无误,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要不要对冰冰或其工作室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由原来的“偷税罪”修订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简称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样,如果冰冰或其工作室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之前他们有前科,就无法豁免刑事责任了。所以,如果属于初犯,在税务机关行政违法处理环节,直接将税补了,是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如果已经司法立案了,就不行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5

几点启示


此税收舆情事件是一件绝佳的普法机会,吃瓜群众在义愤填膺要求彻查偷税行为时,也要注意自省。其实,在日常生活中,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和多列支出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的。比如,个人出售房产,很多交易双方在中介机构签一个合同,而在房产交易所签另一个合同以逃避税款;个人出租房屋,通常不去交税,除非为了开发票为了学位房要去房屋租赁所签合同按月交税。更常见是企业进项太少,去找人弄点发票来抵扣,结果虚开案发,不仅被追加进项发票,还会被处罚甚至入刑。


也许有人抱怨税负太高,而名人税负又太低,比如,凭什么工薪阶层适用这么高的税率,而名人不仅收入畸高,还通过各种办法来避税。所以,我们要支持税务总局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事件,类似的名人逃税案,是一次非常好的普法机会。而冰冰如果是守法纳税人,一定也希望彻查案件,以还其一个清白。


一定要明白,税收公平和效率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查处偷逃税纳税人,实质上就是还守法纳税人一个公平。


同时,也呼吁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步伐迈得更大些,让正在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来得更彻底,税收立法推进更快些。


而偷逃税行为和重大税收处罚记录,对个人担当社会职务,对企业申请上市IPO或获取相关优惠、补贴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采取阴阳合同等偷逃税行为前需三思而行。


最后,别忘了给自己提个醒,在工作和生活中重视自己的税收信用,税收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在大数据时代,偷逃避税将可能变成一个掩耳盗铃的游戏。


所以,珍惜自己的征信,犹如冰冰珍惜自己的脸蛋一样。


【作者简介】

史欣炜 | 格隆汇·专栏作者

“前税务从业人员,老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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