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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信箱|当事人约定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该离婚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40辑)

2017-03-13 最高院审监庭 家事法苑



当事人约定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该离婚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40辑)再审信箱,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

作者:《审判监督指导》研究组

本文来自于网络,如欲引用,请务必查找、核对原文。

  问:某男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女离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某男与某女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B区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此后,某男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并拒绝领取调解书。某女便到B区人民法院领取了调解书,某男则到B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中某男与某女的离婚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某男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并未发生效力,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男与某女的婚姻关系已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就是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四类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书记员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进一步明确,而《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将上述规定理解为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进一步明确,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反推出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同时,就离婚诉讼而言,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将涉及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需要一定的法律文书予以载明,如果不制作调解书,既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变化的确定,也不利于当事人今后的生产生活。因此,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上述第二种意见简单地认为所有案件,只要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发生效力,却既没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以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也没有准确理解《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所针对的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存在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全面、不深入。因此,当事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但事后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故该离婚调解书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及时作出裁判,并依法定程序送达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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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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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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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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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一次不改,劝退,务必不要在群内与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但允许私信方式向群主及管理员团队提出申诉,集体商量给出最后处理结果。

  11、关于入群开通微信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问题的说明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 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腾讯公司目前对微信群管理政策,500人为上限,前40位无论群主其他群友可直接拉人入群(无需经过其同意),第41—100位,需发邀请经受邀人同意方能入群,而第100位以上入群者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即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绑定一张银行卡。这是其通过此手段绑定用户的功利做法、也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行为、涉嫌违法,已有外地律师代理此类公益诉讼,希望能尽早纠正霸王条款。

  因微信本身是免费使用,也不必跟它计较,可按照提示要求关联绑定一个银行卡(如过分担心,可绑定一个不常用、没钱的储蓄卡)即可, 微信支付功能是大势所驱、非常时尚、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如消费仍需再次输入密码,开通无妨,并不是加群收费,不轻易消费即可。

  绑定银行卡、开通微信支付的方式也很简单:

①用户点击微信界面下方的【我】,即可找到并进入【钱包】。

②然后依次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添加银行卡】。

③按提示填写银行卡号(收发红包仅支持绑定借记卡)、该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银行将发送验证码至该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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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常、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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