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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取缔"非法集资罪"!"法律"不能背弃良心!

2017-01-30 互联网金融网

文 / 综合自p2p黑板报、网络等


没有非法集资,只有金融诈骗和创新


E租宝、泛亚,绝对,百万之一万的是金融诈骗。丁宁和张敏、单九良们骗人了,政府不监管,媒体拿钱吹牛逼!三方责任——丁宁张敏单九良、政府、媒体。最没有责任的是广大投资人。当下,西联、E租宝、泛亚等,他们的维权重点,在于改变定性。这个万分之关键。


全中国没有一起非法集资,要么是丁宁、张敏、单九良之类的诈骗,要么是千木、龙炎、奇妙之类的产品及营销模式创新(创新中可能有不合规不合法的地方)。


没有非法集资!债权人一定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民间金融改革千万家,一夜之间成了非法集资!万人呼唤——改变定性!

法律不能离开良心,离开了良心的法律是恶法


E租宝90万人,西联30万人,泛亚20万人,龙炎150万人,奇妙1600万人……。金融诈骗,不能演变成非法集资!E租宝必须叫停非法集资的定性。


E租宝,政府发照、央视支持、高官站台、公安部定三A级资质,这还是非法集资!?谁还能找到一个合法集资的吗?千木,奇妙、龙炎,在创新中有什么问题,可以利用加强政府管理来解决,而不能随便使用刑法。就这么简单!


这是标准的金融诈骗,而不是非法集资


慧诚金融诈骗案,就是一个以张晓东为首,以张晓亮、王来枝、吴兵兵等为核心,以14个融资部门的总监具体实施的家族式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自始至终,他们都是在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诈骗。


“非法集资”罪名取消了民间融资空间


非法集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适用最为普遍,令一些民营企业家战战兢兢。他们常问:“外国有这个罪名吗?”外国有类似的罪名,但与中国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本质不同。姑且不谈欧美传统的法治国家,这里,以俄罗斯刑法典为例,它也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它将其与发放信用卡、现金业务以及结算业务等并列,作为“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罪”的具体表现,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作为一种非法从事银行业务而被界定的。


但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收存款行为限定在银行业意义上的吸收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中可见,只要是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无论用于何处,即使是入股和生产经营也构成此罪。所以,资金的用途不是关键,公开吸收资金是关键。


这样,我国刑法实质上禁止所有的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除外。也可以说,对与银行吸收存款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吸收资金行为,刑法一概禁止。所以,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叫作“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更为恰当。


如果这个罪名仅仅停留在对资金公募行为的禁止上,还不是最大的问题,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又通过对“公开”概念的数量界定,将相当比例的私募行为纳入其中。它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公募的人头数的界定要比《证券法》苛刻,《证券法》界定“公开发行”以发行对象超过200人为界。司法解释将很多私募行为囊括其中了。司法解释唯一明确豁免的集资行为是:在亲友与单位内部吸收资金。


可见,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得相当远,它从禁止非法经营银行业务扩大到禁止民间公募式的融资,又从禁止民间公募式融资扩大到禁止民间私募式融资,就这样,彻底取消了民间融资的空间。

实践中经常引发政府行为和司法审判的扭曲

当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在,其积极意义在于,它以一种奇特的方式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企业借债不还,债权人可举报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几乎都是因债务人举报而立案的。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必然惊慌失措,主动还款消灾。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民法上的担保法的功能,其运行机制之怪异,令人啼笑皆非。


在实践中,办案提成是一些政府部门积极查处非法集资罪的一个重要动因,提成20%至30%不等,这是普遍存在的暗规则甚至是明规则,以非法集资罪名为枢纽,形成了一个隐形的食物链。


这种营利动机严重扭曲了司法公正,一个普通民间借贷案,可能就被办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还能被办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适用没收财产刑,获利空间更大。一些地方政府喜欢把案子往大了去做。在法律技术上,这也不难,只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基础上,证明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例举的七种情形之一即可。除办案提成外,贱卖犯罪嫌疑人的资产,也是可能发生的问题。

现行金融制度弊端也是“非法集资”的客观土壤

之所以有大量的民众愿意将自己的血汗积蓄投入“非法集资”,主要原因是,银行存款利率太低。与其坐等贬值,不如冒险投资。从宏观层面上讲,中国金融制度中的低存款利率也是催生出非法集资的一个客观原因。

近十年来蓬勃发展的影子银行,为存款找到一条披有合法外衣的投资生路。虽然影子银行雁过拔毛,但如果没有影子银行,估计影子银行所吸收的资金应有十分之一转化为“非法集资”,即有两三万亿元,每年的涉案金额就不会是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区区160亿元。

消除非法集资金融刑法证券法都要改革

要消除非法集资的土壤,在宏观政策上,政府应当做到:第一、放开存款利率的管制,通过银行之间的竞争,提高存款利率,从而在通货膨胀的风险下,保障存款的安全,消除存款人的焦虑,从而消除“非法集资”的根源。第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平台,合法渠道多了,非法集资自然就少了。

《刑法》如何改革?《刑法》应当与《证券法》联动改革。《证券法》应扩大“证券”的概念,让现有的所谓“非法集资”装入“证券发行”的概念中,并建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使“非法集资”合法化。在此基础上,《刑法》应该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仿俄罗斯刑法典,将其瘦身装入“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罪”中,刑法仅保留“集资诈骗罪”,这应是非法集资罪名改革的远景。


2008年金融危机和2009年房地产调控导致许多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了两波非法集资的浪潮。最近一轮“非法集资”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多以私募股权基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网络P2P融资平台等形式出现,其中不乏金融创新之萌芽。是严厉打击还是合理规范?应该深思和善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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