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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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们介绍了哪些单位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今天则介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定义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正常状态下的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正常状态下的管理义务和报告义务进行了规定。
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还规定这些“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再度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对自行监测做了具体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二)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的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并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义务和报告义务做了区分。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需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即可。
(三)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义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可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
此外,《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六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律责任清单
(对应法条均为《土壤污染防治法》)
法律义务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对应法条 |
---|---|---|---|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 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六条 |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六条 |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六条 |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六条 |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制定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六条 |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 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九十五条 |
此外,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原文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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