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设项目消防验收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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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行者与绿剑客第78篇原创文章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那么,移交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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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工程应当申请消防验收?
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包括两类: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除了上述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则应当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但是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提请注意的是,如果建设工程为公众聚集场所,除了消防验收之外,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还应当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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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何时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住房与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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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消防验收相关的行政处罚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存在以下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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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做出的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属于行政许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消防验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
笔者认为,虽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但建设单位在进行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后,建设工程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因此,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确实对建设单位具有拘束力,属于行政确认。
这一点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所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书)确认了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拘束力,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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