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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深度解读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

王璐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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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行者与绿剑客第81篇原创文章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1月7日进而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名录》《指南》)。

《指南》发布才一天,但网络和公众号平台对《指南》的解读文章已经不少,可见业内的关注热度之高。

今天从法律服务从业者的角度为我号读者奉献独家深度解读,视角绝对独特,绝对深度,绝对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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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管理属于何种行政行为?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系列文件答记者问,谈到“排污登记管理是不属于行政许可”。

那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1]——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书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笔者注:“实为“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拘束力,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对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规定了如下具有拘束力的义务,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冲突,但该指南的法律位阶仅为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

  • 【登记时限】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 【定期更新】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单位应当更新登记信息;

  • 【变更登记】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一】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 【注销登记二】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结合上述参考案例裁判原则、有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法理论以及分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对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且排污单位被纳入排污登记管理后就应当按规定履行上述义务,具有明确的拘束力。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 第233页 观点编号116


2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哪些法定义务?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除了上述五项义务之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还应当承担如下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特有的法定义务:

(笔者注:由于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因此,以下未列出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特有的法定义务)

1. 污染物自行监测义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 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当然,除了上述义务之外,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3

违反规定进行排污登记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载明:“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下针对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分析如下:

1. 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

由于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不属于无证排污行为。

而且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违法行为,并无对应的罚则。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下,生态环境部门并没有对“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 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

排污单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属无证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除了《指南》提到的这两种违法行为之外,笔者分析还会存在“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亦属无证排污行为。处罚依据同“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


最后的话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于2020年1月6日发布并实施,之前未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排污单位,应尽快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识别本单位是否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相应的管理分类,依据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除此之外,排污单位如遇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形,应当重新评估排污许可的管理分类,避免因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构成无证排污行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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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发布,变化有哪些?
上文:防微杜渐|工业企业常见的91种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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