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类人群可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还款!还有这些……
2月11日,四川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以12条有力举措,为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通知》提出四项工作重点,包括四川银行业保险业要高度重视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扩大产能,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持续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通知》还明确要求,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民营企业,增加专项信贷额度,适当减免贷款利息;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对复工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同时,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进一步降低,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
此外,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通知》要求采取人性化措施应对。疫情防控期间上述人员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业机构要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一级响应结束。并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
【附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银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指导四川银行业保险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到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不折不扣执行各项金融支持政策,以战时思维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工作。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未雨绸缪、及时研判,落实中央“六稳”政策要求,不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支持地方政府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强化“三会一层”市场约束,健全内部激励机制。进一步明确支持实体经济的牵头部门,强化统筹安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真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制造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齐心协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特别是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重点关注,制定特殊的支持政策,分类施策予以纾困帮扶。鼓励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民营企业增加专项信贷额度,适当减免贷款利息。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对复工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各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的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要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贷款,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可在计算逾期时间时扣除疫情时期。
(四)重点关注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和政策帮扶。各银行业机构要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单户授信1千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增”。努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提高首贷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民营企业贷款随到随审随批。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五)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LPR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通过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压降成本费率等方式,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进一步降低,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改进小微企业授信审批和风控模式,提高信贷的响应、审批和发放效率,降低小微企业的申贷成本。
二、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扩大产能
(六)大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金融需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相关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主动对接省内从事疫情防控所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等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及产业链环节企业,积极满足相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向相关企业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
(七)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业机构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快审快贷,确保做到应贷尽贷。鼓励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鼓励发放信用贷款,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八)提供特殊续贷保障。各银行业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对疫情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金融供给能力。对省内从事疫情防控所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等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及产业链环节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银行业机构应提供续贷政策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缝衔接。
三、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九)全力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提供充分保障。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向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提供针对性强、保障度高的保险产品和专业风险保障计划,为他们安心抗击疫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
(十)适当扩大责任,加大对新冠肺炎感染客户保障力度。各保险机构要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新冠肺炎客户购买的疾病险、医疗险,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等。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四、持续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十一)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数量,落实相关防疫措施,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环境,全力保障金融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有效保证线上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对向湖北疫区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免收手续费。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部门、防疫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确需现场办理的疫情防控相关业务,网点要随申随办。
(十二)优化疫情防控一线金融服务。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业机构要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一级响应结束;在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要根据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
南充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方便参保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报备手续,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为您提供“不见面”、“非接触”服务。一、政策依据
二、申报条件
三、延长期限
四、申报方式
1、电话预申报。参保企业需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的,可向参保地社保局咨询,进行预申报。
五、联系电话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对新招引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的企业提供投资补贴。对新招引的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投资由属地政府提供20%补贴;支持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并快速形成产能的,对新购设备属地政府给予50%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对生产、提供防疫物资的企业进行要素补贴。疫情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增加保供物资库存,政府给予增加库存所需资金的总金额5%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保供、流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少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企业因在疫情期间加大物资生产、提供物资保障而产生的新增贷款进行贴息,按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50%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进行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南充中心支行、南充银保监分局)
(五)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南充中心支行、南充银保监分局)
(六)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
(七)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市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用工保障力度
(八)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期间,对符合我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中小企业要素保障。对用工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企业,人社与交通部门可对企业制定专门的运输方案,保证企业人员能按时返岗。疫情未解除期间,对粮油加工、医护用品生产等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复工复产的特殊行业采取一次性用工资金补贴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一)补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费。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减免中小企业税费。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入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需缴纳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六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综合:四川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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