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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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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组织实施2023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粤工信技改函〔2022〕4号)废止,现就组织实施2023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制造业投资奖励”)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组织实施制造业投资奖励是促进稳增长和投资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政府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政策措施的实际工作步骤。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督促本市工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对待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评审遴选,加强项目评审监督,防止资金项目申报骗补,防范化解资金使用风险,及时按规定完成好制造业投资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相关材料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将不安排预算。




二、严格评审遴选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



  2023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主要按照各地级以上市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严格按工作指引(见附件1)抓紧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严格掌握条件,加强审核把关,核实测算项目信息和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防止通过打包拼凑项目等方式弄虚作假申报骗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通过评审遴选的测算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情况汇总表和绩效目标于2022年7月25日前按规定程序正式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见附件2、附件3)。




三、抓紧组织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入库



  2023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围绕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评审遴选后予以事后奖励。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财政资金政策和管理相应规定,认真研究制定2023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尽早下发并按规定组织项目入库。要严格按规定掌握评审遴选标准,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格审查,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格审查,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避免“小、散、杂”;要规范资金项目审核流程,加强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强化集体研究审议,做好组织评审遴选支持项目入库等工作,并将支持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22年7月25日前按规定程序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时组织将支持项目通过“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80.141/login)进行线上填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孙卫红,电话:020-83135835)






工作指引



2023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工作指引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通知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开展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有关工作。

(二)地级以上市政府依据省有关通知要求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等工作,核实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项目信息,审核确定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编制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围绕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财政资金政策和管理相应规定等,制定下发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做好组织评审遴选支持项目入库等相关工作,支持项目清单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随同测算项目一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抽查复核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结合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结果及整改等情况,按程序编制投资奖励资金预算和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

(四)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本地支持项目入库情况,编制本地市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按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并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同时将本地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地级以上市政府将项目申报评审材料、资金项目安排各环节的文件整理归档,以备后续检查、绩效评价及政府审计等。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测算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广东省境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

(三)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10亿元以上;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5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地发生变更的,按项目最终实际建设地申报条件和标准执行。

(四)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五)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政策规定,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

(六)地级以上市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测算项目评审遴选


各市在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审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2023年普惠性投资奖励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测算项目单位加盖本单位公章(含骑缝章)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承诺书。

(二)测算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1)。

(三)测算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测算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项目代码回执(测算项目单位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印获取)。

(五)测算项目申报期内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情况)或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

(六)测算项目在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投资奖励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明细清单和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凭证。核定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坚持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等确认项目投资规模及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固定资产投资额(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七)测算项目建设现场施工进度、厂房、设备(含铭牌)等能证明项目投资真实性的图片资料。

(八)地级以上市明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字样。


四、支持项目评审遴选


(一)支持项目按规定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具体组织评审遴选。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严格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财政资金政策和管理相应规定,制定下发本地区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明确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等,评审遴选的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政策规定,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支持项目主要采用事后奖励方式予以支持,已采用事前扶持方式获得投资奖励资金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包括: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

2.投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3.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四)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可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附件:1—1.2023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测算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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