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禅城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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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禅城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管理办法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局草拟了《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已根据各相关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6月24日至7月7日期间,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8楼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808室,邮政编码:52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785289462@qq.com。
三、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82340449,联系人:梁兆全。
四、登录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chancheng.gov.cn)提出意见。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22年6月24日
禅城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为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交易等技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提的技术合同,必须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类型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
本办法中“专利申请”是指申请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本办法中“专利授权”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单位提出的专利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项目包括“禅城区产学研合作平台资助”、“技术合同资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资助”、“技术经纪特派员资助”、“科学技术奖资助”等专题。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二章禅城区产学研合作平台
第四条为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来禅转移转化,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产学研合作平台,可认定为禅城区产学研合作平台,包括禅城区高校/科研院所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和禅城区企业类产学研合作平台。
第五条禅城区高校/科研院所类产学研合作平台。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国企来禅设立的独立法人性质的研发中心、实验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禅城区高校/科研院所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平台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并可获得一次性资助50万元。
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集中开展动态评估,平台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资格延期申请。评估通过的,禅城区高校/科研院所类产学研合作平台资格延期3年,并可获得一次性资助20万元;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同一个单位,可通过多次动态评估延长资格有效期,但只能获得一次资格认定资助和一次动态评估资助。
第六条禅城区高校/科研院所类产学研合作平台认定条件:
(一)拥有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数占全职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20%,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数占全职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40%,全职研发人员的学位专业和专业技术职称需与产学研合作平台的技术研究方向具有关联性;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试验条件、场地和研发设备,研发仪器、试验仪器、检测工具等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申请禅城区高校/科研院所类产学研合作平台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方案;
(三)全职研发人员清单及对应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如研发人员为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等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来禅工作的证明,可不需提供社保证明)、纳税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四)场地证明(包括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及场地照片;
(五)研发设备清单及对应的发票、照片。
第八条禅城区高校/科研院所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动态评估认定条件:
(一)拥有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数占全职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20%,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数占全职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40%;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试验条件、场地和研发设备,研发仪器、试验仪器、检测工具等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上一自然(会计)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50万元;
(四)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
1.在资格有效期期间,获得不少于2项科技成果,科技成果须进行登记备案,综合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且平台承载单位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
2.在资格有效期期间,获得不少于5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不低于2项。动态评估时,授权的专利必须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申请禅城区高校/科研院所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动态评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近三年的工作总结报告;
(三)全职研发人员清单及对应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如研发人员为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等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来禅工作的证明,可不需提供社保证明)、纳税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四)场地证明(包括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及场地照片;
(五)研发设备清单及对应的发票、照片;
(六)上一自然(会计)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七)成果评价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证;
(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专利证书)。
第十条禅城区企业类产学研合作平台。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禅城区企业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平台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并可获得一次性资助20万元。
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集中开展动态评估,平台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资格延期申请。评估通过的,禅城区企业类产学研合作平台资格延期3年,并可获得一次性资助10万元;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同一个单位,可通过多次动态评估延长资格有效期,但只能获得一次资格认定资助和一次动态评估资助。
第十一条禅城区企业类产学研合作平台认定条件: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项目,合作协议有效期不低于3年;
(二)高校、科研院所派驻企业的全职或兼职研发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数占全职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40%;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试验条件、研发场地和研发设备,研发仪器、试验仪器、检测工具等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上一自然(会计)年度产学研合作平台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1.在合作期间,获得不少于1项科技成果,科技成果须进行登记备案,综合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且平台承载单位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完成单位之一。2.在合作期间,获得不少于3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在有效期内,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不低于1项。专利的“发明人”中,必须是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双方人员。申请认定时,授权的专利必须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申请禅城区企业类产学研合作平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协议;
(三)研发人员清单及对应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四)场地证明(包括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及场地照片;
(五)研发设备清单及对应的发票、照片;
(六)上一自然(会计)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七)成果评价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证;
(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专利证书)。
第十三条禅城区企业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动态评估认定条件: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项目,合作协议有效期不低于3年;
(二)高校、科研院所派驻企业的全职或兼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试验条件、研发场地和研发设备。研发仪器、试验仪器、检测工具等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上一自然(会计)年度产学研合作平台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1.在资格有效期期间,获得不少于2项科技成果,科技成果须进行登记备案,综合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且平台承载单位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完成单位之一。2.在资格有效期期间,获得不少于5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在有效期内,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不低于1项。专利的“发明人”必须是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双方人员。动态评估时,授权的专利必须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申请禅城区企业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动态评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近三年的工作总结报告;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协议;
(四)研发人员清单及对应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五)场地证明(包括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及场地照片;
(六)研发设备清单及对应的发票、照片。
(七)上一自然(会计)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八)成果评价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证。
(九)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专利证书)。
第三章技术合同资助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资助。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作为买方或卖方,签订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资助,每个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申请技术合同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技术开发(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文本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三)与技术合同对应的付款或收款凭证、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以下情形,申请技术合同资助不予资助:
(一)技术合同内容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技术转包、产品销售、政府财政专项项目申报辅导等;
(二)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开展的技术交易。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资助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资助,包括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配套资助。
第十九条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对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在禅城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二十条外地企事业单位在禅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禅城区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全职人员不低于3人,外地企业事业单位派驻禅城区兼职人员不低于3人。第二十一条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国家科技部印发的相关认定文件;
(三)场地证明(包括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
(四)全职/兼职人员须提供对应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全职人员还须提供社保证明(如研发人员为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等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来禅工作的证明,可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第二十二条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资助。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公开遴选纳入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成技术交易(买卖双方至少一方是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禅城区按照每个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对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给予资助。每个技术交易合同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个平台每年资助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申请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文件;
(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与技术合同的买卖双方中“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一方签订的双方服务合同、或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
(四)技术合同文本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五)与技术合同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以下情形的技术合同,不能用于申请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资助:
(一)技术合同内容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技术转包、产品销售、政府财政专项项目申报辅导等;
(二)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开展的技术交易
第五章技术经纪特派员资助
第二十五条技术经纪特派员资助。为加强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等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在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技术经纪人获得佛山市技术经纪特派员资助的,禅城区对每位技术经纪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二十六条申请技术经纪特派员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获得佛山市技术经纪特派员资助文件。
第六章科学技术奖资助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区财政配套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获奖项目完成单位根据获奖人对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奖金分配。
第二十八条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家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批复文件;
(三)市科技局或市财政局下达科学技术奖资助文件。
第七章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资金以集中申报和集中拨付为主,主要流程如下: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填报、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道)经济和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如有必要将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五)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认复审结果并在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示资助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定的扶持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补助申领通知。
第三十条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费用、科研人员补贴。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撤销其获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自资格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与禅城区政府或禅城区政府授权的部门签订“一事一议”协议的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若协议未明确不能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则可享受本政策相应扶持。
第三十五条申报单位符合本办法的多项资助专项的,可同时申报和叠加享受资助。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年。有效期届满后符合本办法资格延期认定申请条件、以及原已申报且满足资助条件的,仍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申报及发放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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