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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50万!宜宾这起跨省污染环境案,判了!

宜宾发布 2021-03-22


公开宣判


筠连县“玉壶井”

2017年10月前后起,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出现色度浑浊、伴有异味等。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玉壶井”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2018年4月至5月,筠连县环境监测站在调查中发现某竹纤维公司废水超标问题。2018年5月9日,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抽样检测,某竹纤维公司废水总排口及“玉壶井”均检测出可吸附有机卤素(以氯计)AOX,筠连县生态环境局明确AOX是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2018年6月前后,某竹纤维公司暂停生产,同年7月前后起,“玉壶井”水质逐渐好转。经四川大学、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调查分析,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来源于某竹纤维公司排放的污水。经鉴定,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某竹纤维公司及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排放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某竹纤维公司及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具体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容来源丨宜宾广播电视台

图文编辑丨牟曦
责任编辑丨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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