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宾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长江、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南广河、长宁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二、禁捕时间
禁捕范围内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县(区)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宜宾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l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0831-5200253。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2020年12月21日
内容来源丨宜宾发布
图文编辑丨罗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