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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实施!宜宾出台新规→

宜宾融媒 宜宾发布
2024-11-18


近日,记者从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获悉,新修订完成的《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8月正式实施。该《办法》将秉持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修订过程 呈现“三新”


落实中省文件“新精神”。《办法》严格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四川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2”政策的最新文件要求,切实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借鉴他山之石“新做法”。学习借鉴广东、山东、辽宁以及武汉、珠海、鹤壁等省市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最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7月着手起草、修订。


集思广益征求“新意见”。2023年8月以来,先后三次书面征求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商协会代表、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两次挂网面向全市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一次专家论证座谈会,集思广益,历时一年修订完成。







保护主体 体现“三增”


增大保护机构范围。将合法权益保护机构从维权申诉中心,修改扩大到宜宾市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主要成员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部门(单位)。据悉,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已设置“民营企业维权科”。


增加保护责任主体。为了民营企业诉求渠道多元化,《办法》新增了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要求。


增列部门职责义务。逐条明确列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希望助企维权工作中既有据可依,又形成合力,是本次《办法》修订的突出亮点。







保护内容 表现“三化”


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化”。此次修订,将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修改为企业经营者,被保护对象扩大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权益保护的内容“人性化”。《办法》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外,条件允许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正在投入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不涉及安全风险的设备、技术资料,一般不予查封、扣押。


平等对待的理念“制度化”。《办法》规定,除国家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民营企业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条件平等、机会平等。正面回应了“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一图读懂
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

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01民营企业定义

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外商独资、外商独资控股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02保护机构

宜宾市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主要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指定负责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部门(单位)。

03市场准入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公布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04政商关系

落实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义务

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及其合法投资收益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企业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益,并依法受保护。


民营企业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条件平等、机会平等,但国家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民营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民营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有权投诉、举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民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坚决依法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民营企业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价格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民营企业应当依法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公平竞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民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努力构建职工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三、部门(单位)的义务01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权,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向民营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约定义务。


建立健全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

02

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构

负责民营企业问题诉求的受(处)理。设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热线,受理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投诉、举报,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03行政机关

对民营企业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范围,可以合并完成的,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

应当完善办理涉企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违法立案、越权办案。

04公安机关

对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查处,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用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

05税务机关

应当依法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经企业依法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06知识产权保护部门

应当加大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鼓励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与服务平台。

07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依法开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0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服务与监督01市、县(区)

应当组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团,搭建民营企业用工、培训服务和法律服务平台,公示法规政策,及时提供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支持。

02行业协会、商会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鼓励、支持和保障会员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03金融监管部门

应当依法查处银行内部人员违法违规收取民营企业中介服务费等行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

0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履行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职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造成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55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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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宜宾融媒

记者丨
段叙兰 通讯员 敬运兵

编辑丨邹宇

编审丨罗雯心
监制丨黄睿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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