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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依照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现将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企业(户)质量管理规范通告如下。
一、不得生产、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得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编号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生产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销售未依法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改变待销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整车质量、蓄电池类型和容量、电动机额定电压和输出功率等技术参数;
七、不得拆除待销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解除限速设置;
八、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和充电器等相关配件产品;
九、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十、不得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户)自觉接受监督,依照质量监督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特此通告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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