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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2017-12-13 律帮法律小常识

来源丨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 赵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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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根据《民诉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一)首先,在日常的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

(二)另外,应当认为原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法院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年《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在《民诉解释》第82条中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而,可见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应当注意: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并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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