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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空抛物致死案》延伸,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高空抛物事件,物业人该如何分析与对待(案例,律师说法,网友问答)

2017-08-05 淼姐摘录 社区物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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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下午5点半,高空坠物致人死亡96户居民同时被告案,在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经过三天庭审后,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2016年10月4日,芜湖一高层住宅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疑似被空中坠落的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后,警方介入调查,但一直找不到肇事者。随后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32层(除一层外)96户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业主作为被告起诉。诉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该案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开庭,由于被告太多,庭审持续了3天时间。庭审现场,被告都被当庭询问,举证当日事发时段相关行踪。庭审中,176位被告并未全部到场,有一些提前提交了证据,到场的多数被告情绪还好,但也有一些被告认为自己委屈。


被高空坠物砸伤,谁应该担责?

近年来,“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频发,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可搜索出2010年后的裁判结果674条。大到外层窗户、广告牌,小到酸奶瓶、果核,都曾成为致人死伤的“高空杀手”。被高空坠物砸伤,谁应该担责?


01

北京尹富强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侵权责任法》基于对潜在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事前预防以及利益平衡,采取了较为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确定具体的抛物人,由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能查明抛物人,除了能够提出反证的,则楼上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也就是说若你所居住的楼有人有高空抛物陋习,不是砸不到你就和你无关的,而你若不和其他邻居一起改掉其陋习,不但有可能砸到你,还有可能因其抛物砸到别人而你和其他邻居都要为他的抛物陋习买单。

       万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行为时,一定要与你的邻居一起共同揪出这害人害己的“炸弹”出来,莫要等到他砸人时,你一起背锅的时候再感觉自己“冤枉”!!



02

于洋律师

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才有了一面楼的住户一起被起诉的情况,除非住户能证明肯定不是自己所为。依据民法的注意义务的法律精神,让大家都尽道注意自己行为的义务。

03

腾讯网友

这个事情的处理方式有点典型的中国人“差不多就行了”的思维在里面。反正遇事中庸一下,责任平摊,这样受害者能得到赔偿,大楼各业主责任也不是一个人扛,看起来好像是个解决方案,但是却不得人心,最终会造成业主的逆反心理,偏偏就是拖着或者不陪!

其实这个事情仔细想来,我觉得已经不只是民事范畴了,这。。。难道不是过失杀人么?。。。按照这次审判的逻辑,其实过失杀人的刑罚是不是也应该均摊一下?大家平均去做下牢呢?之所以没有这么干,不就是因为入刑法就很严重了,按个这个罪名给每个住户估计要群情激奋,入民法就是赔点钱估计人家还好说。至于真正的是非对错嘛,就“差不多就行了呗”。。。

其实法律最可贵的不应该是死的法条,而是集人类思想之精粹的法理,而最根本的法理都会告诉我们,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双生子,两者绝不可剥离。如果每个住户都有承担此次事件的责任,那么必然要赋予他们看到该楼其他业主在高空放置危险物品时强制勒令该业主停止该行为的权力。如果他们没有强制他人这么做的权力,那谈何责任呢?


04

昭通大小事

住户的烦恼

楼上住户时常扔垃圾下来

为了让家里的老人安度晚年,市民张大伯的儿子在桥东一个小区给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子。考虑到母亲喜欢种花草,孝顺的儿子专门挑选了一套二楼有一个大花园的房子给父母住。新房装修好后,张大伯与妻子杨大妈欢欢喜喜搬进新家。100多平方米的花园是杨大妈的最爱,她在花园上种满了各种各样的花草,还种了一些蔬菜,每天都要在花园忙碌几个小时。

住了一段时间后,张大伯发现问题来了,楼上不时有人扔东西下来,果皮、用过的纸巾、烟头、小玩具等垃圾都有。“有一次从楼上掉下一个烂苹果,差点砸到我老伴的头上。”张大伯气愤地说。第一次楼上有住户扔下一个饮料瓶时,张大伯就拿着饮料瓶,逐层逐户地询问是谁扔的,但没有一个住户承认。

张大伯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过这个问题,物业管理人员也曾与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和城管人员带着垃圾挨家挨户询问张大伯楼上的住户,但无人承认。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在小区内分发宣传单,还在电梯内张贴“高空抛物害人害己”的宣传标语,但楼上还是时不时有垃圾扔下来。

让张大伯担忧的还不是清扫垃圾,而是担心自己及家人被砸伤。张大伯告诉记者,曾经有一次,楼上不知谁家将一把水果刀丢了下来,偶尔还会有小石头木板等硬东西掉下来。“轻一些的垃圾还可以清扫,这些刀、石头之类的东西砸到人怎么办?”张大伯很担忧,如果自己及家人被楼上住户扔的东西砸伤了,而且楼上的住户又不承认,他该向谁讨医药费?

律师的解答

被告无有力证据,法律将推定应担责

绝大多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找不到肇事者,取证难是最大难题,找不到肇事者,这样是否就无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呢?

针对市民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黄伟粦律师,黄律师认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二层以上住户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形下,应当平等地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楼房二层以上住户均有侵权嫌疑,在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该高空抛物行为应当视为二层以上住户的共同危险行为。像张大伯家,万一张大伯家人被楼上抛下的物品砸到,二楼以上的住户均有嫌疑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该规定可看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对高空抛物没有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举证倒置”的推定办法,使解决高空抛物取证的问题有了突破,被伤者可以将相关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业主都告上法庭,如果他们拿不出无过错的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5

法律瞭望

近些年,全国不少地方高层楼宇高空抛物砸死砸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我们经常能看到高空坠物而导致大量业主共同担责的新闻,这种“连坐”担责的方式,不少市民一直有争议。其实,在高空坠物往往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这种判决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1,《侵权责任法》87条与“连坐”担责

针对高空抛物或坠物,如果能找到具体侵权人,受害者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提起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

这意味着,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对受伤者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和预防高空抛物。的确,在该类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一定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2,高空抛物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

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而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对高空坠物应加快完善立法

高空坠物已成为社会一大危害,严重影响到人们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在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规划中注入安全和有序的内涵,显得格外重要,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道德和素质范畴的问题,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那些缺乏道德意识或素质低下的人自我约束力会放松,受害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教育以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的同时,呼吁政府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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