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漏洞下的5.7亿失效疫苗,风险到底有多大?
文丨南方周末记者 袁端端 实习生 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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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亿问题疫苗曝光
昨日,山东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迅速轰动全国。小健第一时间予以关注并加以解读。
3月18日,据媒体报道,警方统计,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山东菏泽庞某母女俩从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贩子手中,低价购入流感、乙肝、狂犬病等25种人用疫苗(部分临期疫苗),加价售往24个省(区、市),价值5.7亿元;
庞某所贩卖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临近有效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目前侦破此案的济南警方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但庞某账本记录以外几年所售疫苗数量和流向已很难查证。
2月,嫌疑人庞某、孙某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国内部分涉案疾控部门基层站点负责人也被当地警方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国内多家涉案医药公司及其业务员因违规向无资质人员销售疫苗药品、生物制品,都受到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官方暂未将上述涉案信息对外公开。
事件,直接暴露出我国药监和疾控系统存在严重漏洞。
当地公安表示,在调查此案过程中,一些疫苗批发企业有“流弊”的行为。其中,济南一家疫苗批发企业往来账目、发货信息显示有6批次疫苗流向了某地疾控部门,但对疾控部门进行核查时发现,该疾控部门仅从济南这家疫苗批发企业进购了1个批次的疫苗。“其余5个批次疫苗非法流出了,这其中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企业职员个人行为”。
又据澎湃新闻记者抽取庞某卫仓库查扣的5盒疫苗电子监管码查询发现,其中一盒显示该盒疫苗流向“安徽佰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另外四盒分别流向“乳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据悉,我国从2006年开始,对包括疫苗在内的药品实行电子监管,通过在疫苗外包装盒上赋码,疫苗生产、经销、使用企业、单位各级扫描电子监管码录入流通信息,来对疫苗的流通过程进行监管。但此案再次暴露,电子监管码在监管药品质量和安全上存在严重问题,我国的二类疫苗监管上下游均存在重大漏洞。疫苗在流通时,一可能从上游具备疫苗销售资质的药企人员处流出,经庞某卫等疫苗贩子倒手由,再流入疫控部门、接种单位。而疾控和接种单位等人员成为了利益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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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责成山东食药查流向
3月18日22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第一时间发布回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此事件高度关注,已经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涉案产品流入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查明流入的疫苗产品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对尚未使用的立即查扣;对已用于人体接种的,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迅速查清具体情况,并对接种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护公众健康。
对向非法经营疫苗嫌犯销售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从其购入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工作进展我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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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二类疫苗
据警方信息,此案25种涉案疫苗均为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不涉及一类疫苗。
我国的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国家免疫规划中的疫苗品种作为一类疫苗,全部由接种单位上报接种计划,国家统一免费分配发放;需自费接种的二类疫苗,则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
专家表示,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疫苗的流通、使用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企业才可从事疫苗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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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经营资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相关政策明确要求,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生物制品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供应、验收、在库检查、储运温度等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按照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的庞某是不可能卖出疫苗的,那她是如何在多年间卖出案值数亿元的疫苗的呢?一位疫苗流通领域从业人员透露,有不少疫苗贩子会挂靠在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名下,规避相关监管的同时做自己的“小买卖”。
各地疾控中心回应:
截止到目前,小健统计,已有上海、广东、江苏、云南、浙江、海南等省市有关部门回应。向各疫苗供应单位采购、配送到省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疫苗,均不涉及该案件中非法经营的疫苗。
18日下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也在第一时间对此事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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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温、过期疫苗危害有多大?
疫苗对保存环境有着严格的要求,即从生产企业到受种者接种的全过程始终需要处于规定的冷藏温度中储存、运输。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存储和运输管理规范》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保存温度是 2~8℃,也有一些特殊的需要保存在-20~8℃。比如: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乙脑灭火疫苗等大多数疫苗,存储和运输的温度都要求在 2~8℃。而有些特殊的疫苗,比如:麻疹疫苗、风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等,其存储和运输的温度都要求在-20~8℃。 温度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对疫苗质量产生影响,给接种安全及其效果带来隐患。
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所副所长吴承刚主任医师表示,接种未按规定进行规范冷链存储、运输的疫苗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接种的疫苗无法产生保护效果,即接种无效;疫苗长时间处于非规范冷链存储和运输可能导致成分发生变化,接种后不良反应发生机率可能会增加。
赛诺菲巴斯德高级医学总监法国医学博士舒俭德和南方周末解释,从纯学术角度讲,没有数据告诉我们过期疫苗或冷链断裂疫苗的安全性数据,因为没有任何临床试验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开展的。但从理论上讲,如果过期或高温造成疫苗中蛋白质变性,应该有影响的。
一旦不在合格的冷链条件下保存,超温疫苗最大问题是失效,疫苗中的抗原成分失活,接种之后也无法激活免疫反应,等于无效疫苗。而过期疫苗的病毒活性可能减弱或消失,如在冷链下保存,抗原性不会改变。目前常用疫苗中,脊灰减活疫苗对温度是最为敏感的,其中糖丸疫苗在37℃下放置1天效价就会出现明显降低,5天降低为0。即使是对温度相对不敏感的疫苗,在室温下长时间放置同样无法保证活性。
从个体上看,疫苗过期的主要问题应该是免疫无效(病原微生物死亡、裂解或抗原水解),无法对疾病起到预防效果。一般情况下不会加重不良反应,灭活细菌疫苗也许有可能让红肿和局部炎症加重,但不会引起全身反应。
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无效疫苗的大面积注射,会整体增加人群的患病风险,使得一些原本已经遏制住的传染病有卷土重来的可能性。最严重的是一些媒体提到的假设:如果接种无效狂犬疫苗,而本身又遇到了狂犬病毒,会使狂犬病发作致死,但目前,我们尚未搜索到相关信息和事件。
对于整个人群而言,无效疫苗带来的影响可能在短时间内并不明显,但长期的潜在风险依然是巨大的:试想,如果大多数人对于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免疫接种都是空白,那势必会大大增加疾病大规模爆发或流行的风险,这才是本起恶性事件所带来的更大后果。
所以,舒博士建议,针对失效疫苗,如果已经注射。对计免类疫苗,抗体失效,可以考虑补种,对流感类疫苗,补种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流行毒种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基层超温、疫苗断链并不鲜见
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王克勤经过半年实地调查后,发表一篇《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文章揭露疫苗问题,引发舆论哗然。
文中介绍了山西民众中出现的大批疫苗中毒及致死案例,并揭露了其中挂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企业华卫公司与山西省政府进行勾结,对山西当地的二类疫苗市场进行垄断,生产质量远不符合标准的疫苗。
2007年8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山西疫苗问题。同年10月12日,当地媒体曝光山西疫苗问题,山西省卫生厅纪检组开始立案调查。此后华卫公司及其总经理田建国(网传为药监局书记邵立明同学)失踪。2008年7月,山西省纪委立案重新复查;同年11月,卫生部监察局也立案开始调查山西疫苗问题。2009年3月17日,山西省疾控中心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并宣布疫苗符合质量,但是其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则主张其会议并未做真实调查。
另,查阅数据库可知,根据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2014年,全年共发生疫苗冷链事故15 次,涉及冰箱22 台,造成疫苗损失8166 支(粒),其中第一类疫苗7295 支(粒),占89.33%;第二类自费疫苗871 支,占10.67%。事故发生时间主要在5-10 月份,占86.67%。事故原因中冰箱机械故障、电源断电、温度超标、雷击发生率分别为2.13%、1.77%、1.06%、0.12%
2012年,平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过连续3 年督导检查,发现基层单位疫苗和冷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394 次督导中,共发现疫苗和冷链管理问题6 类170 次。这些问题按机构分,县级疾控中心4 次(2.4%),县以上医疗机构18 次(10.6%),乡镇卫生院115 次(67.6%),村卫生所33 次(19.4%)。出现问题最多的是乡镇卫生院,主要原因是个别乡镇卫生院领导对免疫规划工作不够重视,防疫专干身兼数职,岗位变更频繁,不能将主要精力放在免疫规划工作上,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学习抓得不紧。其次是村卫生所,主要原因是乡镇卫生院的培训不够扎实,加之个别村医年龄偏大,工作主动性不强,因而疫苗管理和接种知识欠缺。涉及冷链设备温度监测不及时32 次(18.8%),疫苗冷藏不规范28 次(16.5%)。
湖北省红安县某医院失效疫苗案例
受种者王某,女, 2011 年7 月18 日出生,足月生产。出生时在某医院产科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接种了首针卡介苗与乙肝疫苗。2011 年11 月20 日在产科接种点口服糖丸第2 剂、接种三联第2 针和二类疫苗安尔宝第二针,接种证有记录可查。接种器材是一次性注射器。受种者王某接种安尔宝疫苗后一直在该医院留观,据受种者母亲反映,小孩于2011 年11 月20 日上午9 时接种安尔宝后,一直哭闹,不吃奶。儿童监护人要求检视接种后的安尔宝,发现空安瓿上标注疫苗失效期为2010 年4 月,说明接种的安尔宝疫苗已过有效期。并保留剩下的疫苗安瓿作为证据,向卫生局举报。所幸,最终宝宝并无大碍。
提醒:持续关注 无需恐慌
值得注意的事,该事件中涉及的疫苗从2010年至今已有六年时间,暂未出现重大不良反应和事故。目前,公众不必过度恐慌,更不必担心国家统一分配发放的一类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如有接种二类疫苗的需求,则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保证的正规接种单位。而查清楚疫苗的流向并及时进行补种是应该继续关心的。
• 免疫接种是广泛应用的最有效、最安全、最经济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之一。
• 没有一种疫苗是100%有效和安全的。
• 接种合格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极低,据查国外的资料,大概200万分之一或者300万分之一。一般是轻的,注射部位疼痛、轻度红或肿或低热,较为严重的后果极罕见,如过敏性反应。
• 疫苗的大规模使用大大降低相应疾病发病率、社会负担和经济负担。
• 大众所关注的是接种疫苗所致的健康危险而不再是否得病了。
小健会继续关注以下问题:
1. 问题疫苗流入的是哪些省份地区,使用单位,及涉及人群?是否还有可能全部追踪到?
2.涉及疫苗的具体品种、批次、日期厂家信息有哪些?
3.地方卫计委及疾控参与的有多少?是否已经被依法处理?
4.这起事件暴露了我国基层疫苗特别是二类疫苗流通监管的哪些问题,药品流通环节还存在哪些风险?
5.近五年内,国家出现的非法疫苗交易案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