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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疫苗安全监管体系如何查漏补缺
今年2月份,由于药品监管电子码在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和弊端,直接致使国家食药总局宣布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体系,而笔者认为,即便药品监管电子码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毕竟瑕不掩瑜,不能因噎废食,尤其是像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仍然必须坚持实施电子监管码体系,以保证问题产品的及时追溯和召回。此外,监管部门必须对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入网和扫码工作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并不定期抽查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疾控医疗机构的电子监管码体系的落实情况,对没有落实电子监管码入网和扫码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责令整改甚至处罚。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疫苗产品的全程可追溯不是只是一句空话。
为此,笔者提议,监管部门应当仿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储藏和运输部分的内容从后者独立出来,尽快起草出台《药品储运监督管理办法》,并在其中对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的储藏和运输监管的标准、程序、责任和奖惩予以更加明确的规范和界定。各地食药监部门中的药品流通监管内设机构,应当分配专人专岗负责药品储运环节的监管,并加以重点培训,从而尽快补齐储运环节监管的这块短板。
为此,建议监管部门能够与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有奖举报、摸底暗访、发动群众等多种社会共治的方式,集中开展一次曝光和整治疫苗行业潜规则的专项运动,让这些潜规则下的灰色利益链条能够更多地暴露在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让唯利是图、谋财害命的害群之马付出沉重的代价,永远没有机会再犯。
我们看到,食品安全的协同监管在各地食安办的领导下近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药品安全监管的协调仍然处于缺失状态。笔者建议可以将药品安全协同监管的职能一并纳入各地食安办,并更名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而更好地建立起包括疫苗在内的药品安全协同监管的顶层设计。多部门协同监管,既是一种监管理念,更是一种监管策略,虽然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但在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疫苗监管的工作方面,还是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协同一致,真正做到风险共担,责任共负,真正做好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