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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二类疫苗接种应当去商业化

2016-04-04 刘鹏 健言


    文▏刘鹏



   刘鹏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同时兼任美国密歇根大学福特公共政策学院客座教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风险交流咨询专家、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专家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创新中心研究员等,主要的研究方向为政府监管和食药安全。 

 近日,随着山东非法疫苗案查处的逐步推进,关于案件的更多事实和细节也随之曝光,接踵而至的是铺天盖地的对政府监管过程的批评与反思。作为一名食药安全监管的研究者,笔者前几日也撰写了一篇题为《疫苗监管如何查漏补缺》的时评,对此次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疫苗产品追溯疏于落实、储运环节监管缺失、行业潜规则披露不够以及多部门监管协调不力等问题提出了批评和建议。然而,除了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与问题之外,诱发此次案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我国二类疫苗接种过程中所存在的事实上的商业化。如果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度反思,疫苗接种的失范问题就很难从根源上加以解决。


众所周知,根据疫苗所预防的疾病以及经济价值的特征,我国对疫苗进行了一、二类的区分,一类疫苗之所以相对安全和规范,主要原因在于其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所以一般都无利可图,而此次二类疫苗爆出问题,则与二类疫苗在生产、经营以及接种过程中所存在的丰厚利润诱导密不可分。由于存在较大的社会自费接种的需求,跟我国其它大多数普通药品一样,二类疫苗的生产、经营和接种过程都存在层层加价、雁过拔毛的现象,这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疫苗生产和经营企业,原本也无可厚非,但作为国家法定疫苗接种机构的疾控部门,如果也把二类疫苗接种当作一项营利活动来经营,就会使原本用于维护公共健康的疫苗接种行为异化为一种商业行为,从而给疫苗接种带来新的人为风险。


事实上,一些地方的疾控部门积极诱导接种人群自费接种二类疫苗,个别机构甚至在不告知接种对象或征求同意的情况下,变相扩大二类疫苗的接种范围。同时为了降低疫苗接种成本,更倾向于从社会经营机构购进疫苗,在购入的过程中一方面对二类疫苗价格进行压低价格,而另一方面又缺乏对疫苗产品本身来源及质量的必要监督和复核,因此导致此次问题疫苗顺利流入到一些地方的疾控部门,堂而皇之地用于实际接种。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二类疫苗接种的商业化倾向不予以及时纠正,那么就始终会存在对问题疫苗购入的巨大市场需求,就会刺激问题疫苗的生产和流通,即便监管部门再努力弥补监管漏洞,也始终难以从根源上杜绝。


那么,为什么这些地方的疾控部门存在如此强烈的逐利动机?


在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体系中,各地的疾控中心在理论上都应当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其运作的行政经费也都应当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然而,由于各地财政支持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地区的疾控中心并没有获得充裕的财政经费拨款,同时存在投入总量不足、投入随意性大、投入方式单一等问题,个别地方的疾控中心甚至连发放工资都出现困难。为了弥补运转经费的不足,这些地方的疾控部门只能花较大的精力紧盯二类疫苗接种这样一项有偿服务来进行筹资,而对于购入疫苗的冷链保存投入保障也是能省则省,这就能解释为什么此次问题疫苗的主要流向是农村边远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的疾控部门往往面临缺人少钱的困境。由此可见,地方疾控部门因财政经费不足而导致将二类疫苗接种变为商业行为,在缺乏对疫苗质量监督的情况下倾向购入低价问题疫苗,是到导致此次非法疫苗事件的重要根源。


因此,如果要避免非法疫苗的再次出现和接种,除了监管部门填补监管漏洞,强化全过程监管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将二类疫苗接种行为去商业化。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逐渐统一第一二类疫苗的进货渠道。建议由各省疾控中心统一调查和牵头,基于历年来供货质量较稳定的采购渠道,制定资质好、信誉佳的采购供应商名录,并要求省级以下疾控中心必须在这个采购供应商名录予以公开招标采购,防止不正式和非法渠道疫苗的流入。


第二,集中核查地方政府对疾控部门全额财政拨款情况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针对财政较为困难的农村边远地区的疾控部门。作为国家预防接种的法定机构,疾控部门应该吃皇粮而不应该吃杂粮。如果发现地方政府没有落实财政拨款义务的,上级卫生部门应当发函予以督促。对于确有财政困难的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可以予以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也可以针对二类疫苗接种予以专项财政补偿。


第三,在财政经费补偿到位之后,对于疾控部门二类疫苗的购入,应当仿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价销售管理,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严查疾控的私自压价购入和加价接种的违规行为,同时要求疾控部门对于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负有监督复核的责任。


第四,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尽快适时地将部分二类疫苗转变为一类疫苗管理,尤其是那些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已经要求必须接种的品种,从而从根本上杜绝接种机构在二类疫苗在接种过程中的逐利倾向,让二类疫苗的接种从现在的商业行为复归到一种公共健康福利。


最后,吸取以往事件的教训,同时也是当务之急,就是对此次公安部门已经查扣的2万剂问题疫苗进行完全销毁,应当做到专人专岗、登记在册、责任到人,做到问题疫苗销毁记录完整真实,防止其通过其它渠道再次流入疫苗市场并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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