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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人民法院发话: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信息量很大)

2018-01-17 上海陆家嘴并购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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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文篇幅虽短,但信息量非常大...


来源丨综合自中国之声(ID:zgzs001)、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记者:王春霞 田珊檑)、新华视点(ID:XHSXHSD)、新浪财经


今天(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别看这部司法解释只有4条,信息量却很大,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


以下是《解释》的详细内容及专家解读:



“共债共签”落实后,

有哪些积极意义?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解读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夏吟兰:


《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是指的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均同意借债,形成双方合意。 


在适用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中有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双方合意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解释》增加“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应有之义,而且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达到了对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完善的目的。夫妻非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举债时,须以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这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夫妻双方就共同举债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夫妻共同债务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所达成的关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一般共同债务;


第二,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双方是否达成举债的共同意思时,应当注意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非举债一方的权益,确定行为能力的时间应当以签字或作出追认意思表示当时的精神状态为准;


第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外债务,可以不背!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如何界定?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家庭日常生活是需要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解读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忆南:


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是夫妻身份的法律效力之一。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为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一般认为以日常家事为限,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出现紧急情况而配偶不在家,或者婚丧嫁娶时也可以得到相应扩张。


各国民法一般认为,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得超越日常家事的范围,一旦超越,无论是质的超越(例如与第三人约定不属于日常家事的事项),还是量的超越(如购入物品的数量、价格与夫妻共同生活程度不适应),对于超越范围的事项,由越权代理人自负其责,即个人以其特有财产或者分别财产负责。


虽然我国婚姻法尚未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依据婚姻法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法理和外国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完全正确的。




“举证责任”,

一定要明确!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在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看来,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解读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薛宁兰:


《解释》第3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释。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与《解释》第2条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限确立一方对外举债性质的标准相一致,也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


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这其中隐含着对此类债务定性的次级标准,即:法院如果将此类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应当考量债务的用途或者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表面上看,本条似乎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它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总之,新解释第3条既明确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原则定性,又从实际出发确立三种例外情形,通过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对其权益予以相应保护




小马奔腾董事长遗孀的债务还用还吗?


其实,类似事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常常发生。前段时间,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的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金燕


作为曾红极一时的影视文化公司,小马奔腾制作过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更是资本圈竞相追捧的对象。小马奔腾曾是行业内的一匹黑马,制作、投资了《历史的天空》、《武林外传》、《我的兄弟叫顺溜》、《龙门镖局》、《太平轮》、《武林外传》、《将爱情进行到底》、《黄金大劫案》等一系列叫好又叫座的影视作品。



2011年,小马奔腾以实际控股人李明的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即“对赌协议”),小马奔腾向投资方承诺,公司在规定日期(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则皆大欢喜;若失败,不仅需赔付投资方投入的4.5亿资本,还需支付高额利息。


然而,到了2013年12月31日,小马奔腾并未能成功上市。实际控制人李明也在几天之后的2014年1月2日骤然离世。这令小马奔腾面临崩溃局面。


公开信息显示,李明去世后,金燕曾短暂担任过小马奔腾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但是在位时间并不长,也未能找到新的战略投资者。


2017年10月,小马奔腾被公开拍卖,估值仅为3.8亿元,接盘者是冉腾(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业界并不为人知晓。其创始人李明的姐姐、妹妹——李萍和李莉在两家公司中的股东身份,已被清除。


但按照“对赌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李明突然离世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的规定,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对于此次《解释》,网友怎么看?


对于《解释》的内容,很多网友展现出“学霸”风采,进行了深入理解:



也有网友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是让老百姓头疼的老问题了。



更多的网友表示,《解释》的出台顺应了民意,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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