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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上海陆家嘴并购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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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税率为17%和11%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税收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指引作用,企业对新政策如能早了解,则可早应用。笔者结合案例,就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案例


  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的货物及采购的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2%,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根据2018年度财务预算,甲公司5月~12月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售成本80000万元。为简化分析,假定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全部加工成产品并销售,在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为20%,暂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的影响。本案例分析企业经营中购销合同标的分别是否含增值税,按税改前后(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两种情形进行比较。

  情形一: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

  即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 按税改前政策。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7000万元(100000×17%)。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16000万元(80000×20%),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80000-16000);因企业未采取劳务派遣等外包用工方式,人工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故进项税额为10880万元(64000×17%)。这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17000-10880)。

  2. 按税改后政策。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6000万元(100000×16%)。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进项税额10240万元(64000×16%)。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5760万元(16000-10240)。

  3. 增值税变化。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60万元(6120-5760)。

  4. 利润变化。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故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在税改前后不会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减少了43.2万元[360×(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43.2万元。

  情形二: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

  即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 按税改前政策。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即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

  2. 按税改后政策。由于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在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其对应的收入和成本会发生变化。

  2018年5月~12月,按照税改前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含税价作为标的,则含税销售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17000万元[100000×(1+17%)],税改后实现的销售收入将变为100862.07万元[117000÷(1+16%)],销项税额为16137.93万元(100862.07×16%)。发生的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6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原材料成本的含税金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74880万元[64000×(1+17%)],税改后将变为64551.72万元[74880÷(1+16%)],则发生的销售成本将变为80551.72万元(16000+64551.72),进项税额为10328.28万元(64551.72×16%)。应缴纳增值税为5809.65万元(16137.93-10328.28)。

  3. 增值税变化。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10.35万元(6120-5809.65)。

  4. 利润变化。相比于税改前,税改后销售收入增加862.07万元(100862.07-100000),销售成本增加551.72万元(80551.72-80000)。因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也减少了37.24万元[310.35×(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了347.59万元(862.07-551.72+37.24)。

  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甲公司而言,相比于情形一,情形二获利更多。

案例总结


  企业间的合作是共赢,面对国家出台的减税大礼包,合作双方应主动协商,共同分享税改政策红利。

  1. 全面分析,积极应对。此次税改不但涉及案例中17%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还涉及11%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的变化。企业应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全面梳理已签订的各项采购、销售和服务合同,分析税改对企业的影响,既要考虑对自身的影响,还要考虑对合作方的影响。对已签订尚未执行的合同,企业可积极与合作方协商,约定如果在税改后实施合同,按照合作双赢原则,考虑在标的价格或质量等方面做相应变动,以共享税改政策红利。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果企业是正在执行合同的合作方,根据新政策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可考虑以原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报价为基础协商修改合同。

  2. 妥善处理好过渡期交易。如前述案例分析,因增值税税率的降低,税改前以含增值税价格为标的签订的合同,在税改后对销售方而言获利多些,对购进方而言获利要少些。因为此次税改新政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在新政实施前,即2018年4月这个过渡期内实施的合同,如果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的采购事项,应尽量执行,避免税改后执行,导致出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且购进成本增加的不利现象出现。反之,对于销售合同,如果购进方许可,可考虑适度延后。

  3. 完善合同标的定价方式。为应对国家对增值税税率由三档简并至两档的政策预期变化,企业应及时修改采购制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拟采购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对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可约定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合同标的。

  4. 积极响应,让利于民。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最终环节的企业,可考虑通过提高产品(服务)品质、适当降低价格等方法,提高产品竞争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谌祖江 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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