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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点赞!这名福州交警火了!“我弱我有理”不再被纵容!

东南网 2018-11-16

    东南网是由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福建官方新闻门户网站。


为了出行方便,越来越多人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但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常出现闯红灯、逆行等违法骑行行为,一旦出现事故,就自认为是“弱势群体”



因为——违法电动车主的普遍心态就是:

“发生交通事故后,

无论自己的责任多少,

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交警在判定事故责任时

真如违法电动车主所想么?


才!不!是!


这几天

福建人的朋友圈

就被这段福州交警执法的视频

刷!屏!了!



近日,一段福州交警怒怼电动车骑手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可见,一女骑手违法载人、闯红灯,和一辆的士相撞,但女骑手要的哥带她们去医院检查,交警当即驳斥:“法律在哪里?正义在哪里?公平在哪里?”



视频中的交警叫王玉熙

是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安大队民警



今年41岁的他正好

从警20周年

在成为交警之前

他曾是名社区民警


“我也没想到,那个视频发到网络上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力!”接受采访时,王玉熙表示有点意外。



据他回忆,事情发生在10月18日14时左右,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过马路时被一辆的士撞到,随后女骑手称电动车后座所载的成年女性被撞伤,要求的士司机带其去医院。


“出租车司机原本打算赔钱,但可能是双方在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出租车司机便选择报警。”


处警过程中,电动车骑手承认自己确实闯了红灯,但她坚持要求出租车司机将她们送到医院检查。


▲王玉熙在执勤


然而根据王玉熙的判断,在这起事故中,出租车司机并没有过错,自然也不存在陪同伤者送医的义务。于是,便出现了视频中的对话。


视频中交警的做法

引来网友纷纷叫好!

“正义执法!真帅!”

▼▼▼


@人民日报也专门发了条微博

称赞交警“执法没毛病”

不到一天时间

就收获了3000多条评论

1万5千多个赞!


国内其他媒体

也纷纷报道

为交警点赞!



来看看

网友们的留言

也是一片叫好


@O家大牛牛:很棒!电动车就是占着是“弱势群体”整天“横行霸道”。


@H_维尼猫: 真的很讨厌不守交通规则的电动车,马路那么宽偏要在马路中间骑。


@大猫医生:现在这种电动车骑手,完全不把交通规则放在眼里,一个人连基本的社会规则都不能自觉遵守,这样的人没有资格谈道德。


@神气的昊子:有理有据 没有信号灯 支持电动车 有信号灯 看信号灯指示 警察叔叔说的没毛病


@吃掉手指的大同:警察蜀黍66666


@LY-那份执着:人人都该遵守交通规则


@我滴愿望甲霸困困霸甲:希望全国各地以后无数这样的交警将出现,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视频,将为类似案件做出教科书般的指导。颤抖吧,那些违章且不要脸不懂要脸的电动车“马路老鼠”吧!



对此,小编也特地采访了

两名专家

听听他们怎么说!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丁兆增教授


记者:事件中的交警在执法处置中是否合法合理?


丁教授:交警的执法处置是合法合理的。以下法律法规为交警的执法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记者:怎样看待电动车为非机动车,有人被撞伤了,理应由机动车赔偿,这种“我弱我有理”的观念?


丁教授:在法治社会中,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部分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主持有“我弱我有理”的观念是错误的,道路参与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都要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与信仰。


福建工程学院交通运输系吕英志教授


记者:载人闯红灯被撞索要赔偿,交警怒怼甩她“执法三联”。这个新闻事件,您怎么看?


吕教授:(1)依据我国道路交通法62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斑马线或穿越道),必须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所以基本在这个有信号灯的路口,行人闯红灯并没有取得合法路权,是事故主因,交警执法是正确的。


(2)违规并不一定是造成事故因素,所以电瓶车后座载人跟这次事故并没有直接相关,汽车驾驶也没有赔偿责任。


(3)出租车是否违反道交法47条机动车经人行道未减速行驶,在视频中看不出,因此交警要求电瓶车驾驶如有疑虑可以到单位调出视频厘清,也是正确的。


记者:怎样看待福州电动车的乱象?


吕教授:国内电瓶车乱象主要是因为低速电瓶车究竟定位为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不够明确,导致电瓶车没有适当路权,到处乱窜。但因为福州市区居民平均出行距离短,大约4公里左右,电瓶车是最方便的代步工具,也不能一禁了之。


可以参考台湾对市区摩托车及脚踏车的治理经验,两轮的交通工具驾驶人如果要行驶在人行设施上,例如人行道或斑马线,那就必须下车牵车,不得骑行,否则比照机动车违规处罚。


但终归还是建议相关城管交管单位尽快给这类交通工具完整的路权,与行人及机动车分流。


记者:电动车交通违法频发,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如何支招?


吕教授:之前曾大力整顿超标电动车,立即扣车并处以较高的罚金及拖车、保管费较能收到成效,否则单以几十块钱的罚款,很难收到成效。


同上建议,我个人认为处罚跟合理供给必须同步进行,骑手有合法的路权及专用车道,交警就更能持续加强執法,持续一段时间应该能收到相当成效。

正义执法,值得称赞!


今年以来

全国各地

也发生不少正义执法的案例!


浙江


事发金华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要求判汽车责任,

交警怼的太好了!解气!

被网友称为:教科书级别的回怼!

▼▼▼


2018年4月

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进入路口后

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电动车驾驶人章某受伤

最后交警认定是电动车驾驶人负全责



无独有偶

今年6月又有一起类似事件

电动车追尾汽车,非要司机赔偿,

交警:是你全责,

无权要求赔偿!

▼▼▼


“我的车坏了怎么弄?”面对交警的定责,电动车主厉某拒绝签字,并一遍一遍地追问。


“你的车坏了一定要让他赔是吗?”处理民警问厉某,厉某不假思索得回答: ”对!”



“我们监控看得清清楚楚,这个事故就是你全责。你不可能说因为你是电动车就要求货车赔你钱啊!”磐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杨青波坚定地回应。


事件回顾


2018年6月19日早上8点20分左右,徐某驾驶着小货车在通过浙江磐安螺山路附近的斑马线时,停车礼让行人,突然感觉货车车身一阵震动,下来一看发现是一辆电动车撞上了车尾。


徐某还没有说什么,骑着电动车的女子厉某却开口要徐某赔电动瓶车的修理费。直到交警赶来处理事故,厉某一直不依不饶,于是双方来到交警大队要求民警处理。



民警查看了事故现场监控,监控画面清晰地显示,当时厉某骑着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中间,一开始是在货车的左后方侧行驶,一段距离后快接近斑马线时,厉某许是发现自己的前方有一辆白色轿车在礼让行人,于是就往右拐了一下,紧跟着货车的后方。可没想到货车司机也看见了斑马线上的行人,马上停车礼让,厉某驾驶着的电动车躲避不及,结结实实地撞上了货车的车尾。


虽然对于事故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但对于交警的全责认定厉某一方始终觉得受了委屈,认为货车不管怎么样都有责任,自己是骑电动车的,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怀和相应的赔偿。


所以直至事故处理完毕,也不肯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但这并不影响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厉某在本次事故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且骑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湖南


湘潭一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撞,

交警判其负全责!还要赔偿!

▼▼▼


2018年5月25日12时55分许,张某芝驾驶两轮五星钻豹电动车(搭乘张某平、张某睿)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天易路与贵竹路交叉路口闯红灯时,与沿贵竹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结果造成张某芝、张某睿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依法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张某芝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规定载人和闯红灯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江苏


今年10月

在徐州

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被撞飞 

交警:全责!医药费自付,

还得承担修车费!

动图感受一下危险时刻!



只见一辆电动车见南北方向绿灯直行的车辆不多,于是便沿东西向路段闯红灯横穿马路谁知在骑过道路中间隔离栏时,南北向正常行驶的两辆轿车刚恰好通过事发路段。



第一辆白色轿车发现电动车后,立即制动没有撞上,但旁边车道的棕色轿车因左侧有白色轿车挡住了驾驶人的视线,等看见横穿马路的电动车时,虽已采取紧急制动,但两车还是发生了碰撞。


最后交警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刘某无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傅某不但要承担自己和女儿的医药费,还要承担轿车一方的车辆维修费用。


近年来

电动车交通安全问题

已不容忽视


希望每个人都遵守交通法规

文明有序,平安行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也为交警的执法公正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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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南网综合福州日报微信、人民日报微博、福州公安等

编辑:陈勍   陈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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