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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出新文件了,看看怎么说?

2017-03-03 税务大讲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7年第1号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纳税人无法正常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应由扣缴义务人到其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已为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但税收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纳税人本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扣缴义务人已为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未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或申报信息录入错误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由本人签字的复印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情况说明》;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收入的,应提供所属期内银行对账单及个人账户查询明细记录;

  (五)扣缴义务人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收入的,应提供所属期内有领取人签字的单位发放明细。

  扣缴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主管税务所对于符合条件的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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