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发生纠纷,劳动法能保护?这个真不知道耶
三年前,退休在家的王女士觉得过于清闲,就在小区附近的酒店当起了服务员。在此期间,王女士和酒店双方每年均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2016年4月,酒店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酒店突然让自己离职,应当给予自己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却被酒店拒绝。王女士以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了解,王女士已退休,并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女士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王女士的诉讼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当中,王女士已经退休,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她与酒店只是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退休人员再就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内容尽量约定清楚。用工期间一旦发生纠纷,退休劳动者可以以协议为凭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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