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城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布了,一定要看清楚哦!
小编近日从庐江县政府获悉,我县庐城区域(东、南、北外环和城西大道以内,下同)内2016年度公租房准入和保障标准公布啦,需要申请公租房的看这里: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庐城区域居民户籍,并实际居住。
2、根据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分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 类。其中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线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保障标准确定,较低收入线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含)和城市居民低收入之间,城镇中等中等偏下收入线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和 60%之间。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460 元/月,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828 元/月,较低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212 元/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616 元/月。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6(含本数)平方米。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无自有住房的,参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1、具有庐城区域居民户籍,并实际居住。
2、新就业人员指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安置人员,自毕业时起未满 5 年或庐城区域内首次就业未满 2 年,已入住超过期限的无房人员可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暂定 5 年。
3、经县人社、民政局或驻庐直属单位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或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人社局规范的 1 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庐城区域稳定就业。
4、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5、申请人在庐城区域内无住房。
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申请人(男性 18-60 周岁、女性 18-55 周岁)具有庐城区域以外户籍。
2、经县人社、民政局或驻庐直属单位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或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人社局规范的 1 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庐城区域稳定就业。
3、在就业地所在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8 个月以上。(新就业大学生除外)
4、本人及配偶在庐城区域内无住房。
1租金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较低收入 3 类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居住农民的只能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家庭配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为:0.90元/月´• m 2 ,多层户型低层或顶层的 0.80 元/月´• m 2 ,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较低收入保障家庭配租的租金标准为:2.40 元/月´• m 2 ,多层户型低层或顶层的 2.20 元/月´• m 2 ;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配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为:4.00 元/月´• m 2 ,多层户型低层或顶层的 3.60 元/月´• m 2 。精装修房屋在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 2 元/月´• m 2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进城居住农民的租金标准,参照区域周边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市场租金指导价由县物价局核定。
2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 3 类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 10 元/月、8 元/月、6 元/月。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 20%。
对在保公租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且拒不腾退的,对无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参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执行,有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不退出的,执行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预购商品房,未交房的,购房合同约定
交房时间次月执行市场租金标准。
此标准自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各镇、各园区及属地管理的公租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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