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这些楼盘土地免费续期!有你家吗?(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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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18日前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补交地价数额的35%
1995年9月18日前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后附名单)
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三次变革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种情况可以免交延期费用
有一种情况可以免交土地使用延期费用。即1995年9月18日前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该公告之日(1995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
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1995年9月18日之前批地的楼盘
产权小于20年的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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