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华润苏果,套路深的可怕!
2018年12月12日,“华润苏果便利超市”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双十二银联半价补贴节来袭!银联替你付一半!》的文章,文中显示:“活动期间,每天10点、19点两波福利。”
安徽省淮南市消费者李先生是苏果超市的忠实用户,他在12月12日看到该文章后觉得很划算,但接连跑了4家苏果超市,都没能享受到优惠。
“收银员让我去其他门店试试,但4家苏果超市都没有优惠。”李先生无奈地说,“公众号里面也没有说安徽区域的消费者不能参加”。
2018年12月16日,记者打开李先生提到的公众号文章,发现该活动对区域有限制,文章内容显示“江苏区域,每天10点、19点两波福利”,但文末的系统提示标明“文章已于2018年12月14日修改”。
记者将文章内容与李先生发来的截图对比发现,“江苏区域”4个字所在位置在此前文章中为“活动期间”,修改后的文章,已经将安徽排除在活动区域之外。
“此前银联活动安徽都能参加的,为什么这次就不行?”对于苏果超市宣传内容的前后不一,李先生感到气愤。
部分消费者还发现,“华润苏果便利超市”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名不副实,有夸大、虚假宣传的嫌疑。
记者发现,该文章标题中反复出现“半价补贴”“替你付一半”等描述,向消费者传递可以半价购物的信息,但打开文章仔细阅读活动细则后才发现,实际只能“最高优惠30元”。
对于这种标题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宣传方式,很多消费者大呼“上当”。
苏果宣传文章修改前后对比
安徽消费者被苏果排除在活动范围之外
江苏区域的消费者
是否能享受到这份“福利”呢?
江苏镇江句容市消费者陈先生讲述了他的经历
2018年12月14日,为了能够参加苏果“银联双十二半价”活动,陈先生提前1小时进入句容苏果都市晴园店排队。
随着活动开始时间的临近,陈先生所在的8号收银台慢慢聚集了近十位消费者排队等待。
令人意外的是,临近活动开始时,竟有3名穿着苏果超市黄色工作服的工作人员插到了队伍最前面。排队的消费者看到这一幕后纷纷提醒,但这些插队的员工无动于衷。
陈先生气愤地说:“明明是给消费者的福利,为什么苏果员工和消费者争抢名额,还利用职务之便插队?”
12月15日晚间,同样的一幕在苏果都市晴园店再次上演。消费者邹先生告诉记者,临近7点活动开始时间,三四名苏果员工就围上收银台,部分人手中甚至拿着多个手机,直到活动名额用完,这些工作人员才一哄而散。
“我们在后面按序排队的顾客,根本就享受不到这个活动福利。”邹先生既气愤又无奈。
2018年12月24日,记者拨通华润苏果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公众号文章虚假宣传问题,客服人员称,12日和14日发出的宣传文章,文案均由银联提供。
而对于文章说法前后不一,增加“江苏区域”等限制性条件,客服人员解释称,“华润苏果便利超市”微信公众号12日发布的文章也没有明说安徽地区可以参加,后面修改为“江苏区域”,是因为打电话来问的消费者多了。
12月25日,一位自称苏果超市客服部的工作人员给记者来电,称消费者投诉涉及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文案由银联提供,苏果未作大的改动,而且活动细则里面也注明了“最高优惠30元”。
对于安徽消费者能否参与此次活动,该工作人员说:“安徽消费者是不能参与的,我们也是跟消费者这么说的。”对于为何出现内容前后不一,该名工作人员未作解释。
消费者投诉苏果超市句容都市晴园门店员工插队,抢占优惠名额的现象是否属实呢?
该工作人员称,通过查看消费者投诉时间段的监控视频,确实在部分柜台出现了内部员工插队现象,苏果超市已经按照内部员工管理规定,对两名员工作出了扣分、扣钱等处罚。
一场本该消费者获益的活动
一篇微信公众号营销推文
为何会引起苏皖两地消费者密集投诉?
苏果超市在活动宣传和推广中
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26日,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微信公众号发出的营销文章,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邀约,消费者认可邀约内容并参与,商家就应当按照内容兑现承诺,否则就构成违约。
蒋德军认为,从12月12日的营销推文内容看,安徽地区的消费者应当包括在活动范围内。
12月14日苏果修改内容将活动区域限制在江苏,这也是商家的权利,但12日至14日期间,安徽消费者应当可以享受优惠。
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若苏果超市不能兑现,则构成违约。
“商家宣传文章的标题和实际内容应保持一致,标题不应有夸大、虚假宣传的成分。”
蒋德军指出,标题宣传的“半价”在表述上与活动实际“最高优惠30元”出入较大,按《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夸大、虚假宣传,商家宣传应诚信、合法,切不可为博眼球当“标题党”,这样的行为涉嫌违法。即便活动文案由银联提供,苏果也应该尽到审查义务,第三方提供文案不能成为苏果的免责理由。
蒋德军表示,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但由于诉讼成本较高,获益有限,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这让部分擅于“钻空子”的商家更加有恃无恐。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其他网络服务”将微信等电子商务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苏果超市员工插队现象,蒋德军认为,员工也是消费者,可以参与这项优惠活动,但利用职务之便插队,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抢占优惠名额的行为值得商榷,是对其他消费者的不公平,也反映出苏果超市内部管理亟待加强。
来源:淮南城市网